三、控制原理

(一)股权代持协议

任何公司控制模式都有一个根基,股权代持控制模式的根基就是股权代持协议。

基于该协议,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实控人作为名义股东,需要把投资收益给付隐名股东。但是,股权代持协议的约束力,仅限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能直接主张权利,也互相不负有义务。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事务,都需要通过名义股东进行连接。在这个过程中,实控人作为名义股东,给付了投资收益,但把表决权拿到了手里。

(二)工商登记

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所代持的股权是登记在作为名义股东的实控人名下的,这具有公示的意义,是对实控人非常有价值的一点。这种效果,是委托投票权控制与一致行动人控制所不能实现的。

(三)公司法

有了表决权以后,如何行使要适用公司法,前面已讲过多次,不再赘述。

(四)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事项,如果表决通过,以及实控人的各种特殊需求,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设置,也已讲过多次,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