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官吏的奖惩黜陟已经较为制度化,基本上形成了以功行赏和以恩给赐、以能擢升和累日升官的定制。
为了充分发挥官吏的职能,刺激官吏建功立业,秦汉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给予优秀卓越的官吏以褒扬表彰,如玺书勉励、给予荣誉待遇、赐金、赐爵、增秩等等,而且往往多种方式并用,以增强其激励效果。例如,萧何因功劳第一被刘邦赐予“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的待遇256。周緤也以忠于刘邦而被赐予“入殿门不趋”的待遇257。宣帝时,特别重视二千石的作用,“民所以安而无怨者,政平吏良也。与我共此者,唯其良二千石乎!”因此,对二千石中政绩突出者,“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以次用之”258。扬州刺史黄霸,因功受赐,“秩比二千石,居官赐车盖,特高一丈,别驾主簿车,缇油屏泥于轼前,以长有德。”后黄霸由颍川太守升任京兆尹,又因过错以八百石归颍川,“前后八年,郡中愈治”,再度受赏,“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秩中二千石”259。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馀口,治有异等之效。其赐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260。东郡太守王尊,在水灾中坚守岗位,救灾抢险,受到嘉奖。成帝为此制诏御史:“东郡河水盛长,毁坏金堤,未决三尺,百姓惶恐奔走。太守身当水冲,履咫尺之难,不避危殆,以安众心,吏民复还就作,水不为灾。朕甚嘉之,秩尊中二千石,加赐黄金二十斤。”261
有功的县令,皇帝亦可直接奖赏。“昭帝时蒙人焦贡为小黄令,路不拾遗,囹圄空虚。诏迁贡,百姓挥涕守阙求索还贡,天子听,增贡之秩千石。”262祭肜为襄贲县令,“时天下郡国尚未悉平,襄贲盗贼白日公行。肜至,诛破奸猾,殄其支党,数年,襄贲政清。玺书勉励,增秩一等,赐缣百匹。”263
对于已故的有功官员,汉代还采取立祠追祀的方式进行表彰。如前蜀郡太守文翁、南阳太守召信臣,治绩卓著。“元始四年,诏书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蜀郡以文翁、九江以召父(即召信臣)应诏书。岁时郡二千石率官属行礼,奉祠信臣冢,而南阳亦为立祠。”264
与论功行赏并行的,则是不按功绩、由皇帝根据亲疏远近和地位高低给予的恩赐。在两汉,凡立太子、立皇后、新君登基等国家大典,或者遇到灾异祥瑞,多由帝王对部分高级官员甚至全部官员颁行赏赐。另外,对高级官员,其死后按惯例要给予追封赏赐。“汉自公薨,或追爵,或赐谥,或赠之印绶,以示褒宠之恩,未有以官追赠者。”265 二千石官员死后,都有相应赏赐。据《后汉书·羊续传》记载:“旧典,二千石卒官,赙百万”。这种赏赐,在表面上与论功赏赐似乎相同,实际上却有着很大区别。其区别就在于一为有功而赏,一为无功而赏。有功赏赐,标志着对政绩的承认和肯定,其目的是鼓励和调动官吏的积极性;无功赏赐,则是标志着皇帝对官吏的恩宠,其目的是平衡和协调统治集团的内部利益。有功赏赐过重,则会造成官僚系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无功赏赐过多,则会使官吏感到干好干坏一个样。二者虽然矛盾,但却都为统治者所必需,它们之所以能够并行不悖,全在于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灵活调整和掌握。这也说明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色,即制度是次要的,而执行制度的人则是重要的。制度的客观效果如何,基本上取决于掌握着制度的人。
在官职的晋升上,两汉比较注重以功论能升迁。特别由于当时考选合一,许多选拔官吏的项目也就是考核、晋升官吏的项目,所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拔陟升上来的官吏,多以其功绩和才能为据。在官吏按功绩升迁的方向和路线上,基本上是中央下级官吏(如郎官和三府掾属)外补地方县令长,地方县令长出色者在西汉时期可迁至刺史或直接迁补郡国守相,郡国守相才能突出者则可升任九卿乃至三公。“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266。至于郡县小吏以察孝廉、举廉吏升任县令长,县令长以治行尤异升任州郡长官,或者以治剧改派重要地区的事例,在两汉史籍中比比皆是。例如,赵广汉“察廉为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尹赏“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举茂才,粟邑令”;“能治剧,徙为频阳令”。刘祐“除任城令,兖州举为尤异,迁扬州刺史”。不其县令童恢,“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见《汉书》《后汉书》各本传)。等等,几乎不胜枚举。这些,都说明两汉统治者是较为重视以才能功绩升迁官吏的。
但是,除了以才能功绩升迁官吏外,两汉官吏升迁还有另一方式,即以年资升迁。特别是对于没有明显功过的官员,只能按照任职时间久暂论资排辈,从而开创了后代年资制度的先声。光禄勋下辖的郎官,是按年资升迁的主要对象。他们虽食禄而无实职,人数多达数千,德能难以详考,多以久次论官。“旧制,光禄举三署郎,以高功旧次、才德尤异者为茂才四行。时权富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以穷退见遗,京师为之谣曰:‘欲得不能,光禄茂才。’”267既然功绩不显,尤异难察,则自然以资历长短作为升迁标准了。如扬雄为郎经历成哀平三帝,到王莽时,“以耆老久次转为大夫”,就属于这种情况。
按任职时间长短升迁官职和按才能政绩升迁官职是相冲突的。以资升迁是满足官吏集团自身需要的一种手段,论能升迁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种手段,二者无法协调一致。“功绩”与“年资”之间的不可调和性,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董仲舒在他的对策中就说道:“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絫久也。故小材虽絫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絫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殽,未得其真。”268董仲舒的这段话,既说明了当时存在着普遍性的按年资升迁现象,又反映了以功绩才能进身的官吏对论资排辈的不满情绪。但是,统治者并未采纳董仲舒等人的建议,论资排辈一直未被放弃。
在官吏的黜罚上面,秦代法律过于严酷。汉代的官吏黜罚,基本上是以法律制度为依据,着重于保证官吏的清廉和效率。
两汉在黜罚上最严厉的,是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文帝时规定律条:“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269景帝即位之初就对官员与监临对象的饮食加以规定,明令官员贱买贵卖“坐臧为盗”;后三年诏又曰:“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270。东汉桓帝时规定:“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271
对于镇压农民起义不力,所辖区域社会治安不靖的官吏,西汉黜罚亦十分严厉。武帝时的《沈命法》,即专门为此而作。“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272东汉初,大概是刘秀也造过反的缘故,再加上当时急于安定社会,觉得对农民起义不能单一镇压,主张以剿抚两手并用,略微放宽了平“盗”的标准。“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愞*(读音nuò)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273但到东汉中后期,随着社会冲突的日益加剧,对镇压民间暴动不力的黜罚又趋向严厉。
官吏在履行职守中出现各种差错失误,有多种黜罚办法。最常见的有:罚俸、降职、左迁、免官、停用、禁锢,以及从笞到弃市再到族的各种刑罚。例如,擅离职守、无故辞职者,按汉代规定要停用若干年。东汉安帝时,下诏曰:
“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274左雄曾上疏建议加重对违法官吏的处罚。“臣愚以为守相长吏,惠和有显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丧不得去官。其不从法禁,不式王命,锢之终身。虽会赦令,不得齿列。若被劾奏,亡不就法者,徙家边郡,以惩其后。”275考课不实,政事有失,均有相应的惩处办法。杨伦担任清河王傅,安帝驾崩,他弃官奔丧,被以擅自离职论罪,“阎太后以其专擅去职,坐抵罪”276。考课不实者如宋弘、郭丹、王涣。宋弘任大司空,“在位五年,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277。郭丹为司徒,“坐考陇西太守邓融事无所据,策免”278。王涣任兖州刺史,“绳正部郡,风威大行。后坐考妖言不实论”279。政事有失者如黄霸,守京兆尹,“坐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又发骑士诣北军马不适士,劾乏军兴,连贬秩。有诏归颍川太守官,以八百石居治如其前”280。不尊长上者如曹褒,任圉*(读音yǔ)县令,捕盗五人,其上司陈留太守马严让他杀掉所捕五盗,曹褒执意不从,“严奏褒软弱,免官归郡”281。
在专制政治体制下,皇帝的权威高于一切,因此,即使官吏并无过失,但因一时触犯皇权,或者其行为不合皇帝意旨,也会受到黜罚,而且这种黜罚一般较常规处罚更为严厉。西汉司马迁因替李陵辩护,触犯了皇亲李广利,惹得汉武帝不满,导致身受宫刑,就是一例。此类事例,比比皆是。皇帝拥有废置律令的立法大权,所以,当皇帝比较明智,基本上能够遵守法令时,对官吏的黜罚一般还较为客观,而当皇帝不遵法令,以自己的最高权力打破法规律令时,对官吏的黜罚就完全以其主观意志而转移。这样,官吏黜罚制度的效果,实际上是由皇帝的明暗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