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诉讼仲裁的相关规定及披露要求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诉讼或仲裁请求;

(3)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4)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