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丞相制和三公制

三公是秦汉中央政府的首领。秦代并无三公之制,仅在习惯上称最高官吏为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人。汉承秦制,但太尉不常设,到西汉中叶后再未设太尉,而更之以大司马大将军,后来,又取消大司马的将军衔。西汉末成帝时,听取御史大夫何武的建议,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沿用大司马,加上丞相,共称三公,三公之制由此而正式产生。到了哀帝时,有人言三公“职事难分明,无益于治乱”,从而又改回丞相制180。四年之后,再复用三公制,并确定三公各自下辖三卿。到了东汉时期,三公成为定制,再无多大变动。大体来说,秦和西汉基本实行丞相制,东汉则实行三公制。

三公制和丞相制的区别,其实质是集体责任制与一人责任制的区别。改丞相制为三公制,主要目的在于分割丞相之权。到东汉时,事归台阁,三公成为论道之官,备员而已。

从丞相到三公,其职权越来越空泛,只是名义上越来越尊崇。“三公称曰冢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舆为下,御坐为起。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181东汉末年杨秉谈三公的职权道:“汉世故事,三公之职,无所不统。”182三公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但另一方面,无所不统等于什么都不统。大体上,汉世三公的职权在于咨询议政和上言进谏。“凡国有大造大疑,(太尉)则与司徒、司空通而论之;国有过事,与二公通谏诤之。”183自东汉安帝以后,治理国家的责任,均由三公承担。“若天地灾变,则皆策免”。三公制的确立和完善,形成了皇帝掌握统治权力而不承担统治责任、三公没有实权而必须替皇帝承担统治责任的政治制度格局。

东汉以后,三公制依然存在,但三公不再有任何实际权力,只是一种尊荣显贵的待遇。

丞相:

秦有左右丞相,汉高祖设丞相一人,惠帝时又分设左右丞相,文帝时免左丞相周勃,只留右丞相陈平一人。大体上,秦汉时的丞相是分设左右职还是只设一职并不固定,而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比较有名的丞相,还可改称为相国,以示尊贵,例如萧何。相国高于丞相,但不常设,不能视为固定制度。

西汉时,担任丞相必须先封侯。武帝时公孙弘以白衣为相,“先是,汉常以列侯为丞相,唯弘无爵”。于是,武帝在拜公孙弘为丞相之前,先封其为平津侯,“其后以为故事”184。但丞相封侯,向来以千户为限。哀帝时,朱博为相,封阳乡侯,食邑二千户。朱博上书曰:“‘故事,封丞相不满千户,而独臣过制,诚惭惧,愿还千户。’上许焉。”185到了东汉丞相改为司徒后,始不一定封侯。丞相封侯的目的,一为尊崇,以示有别于平民;二为亲近,以示皇帝对其并不疏远。

丞相的职权极广,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根据曾担任过丞相的陈平所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

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186宣帝时的丞相丙吉声称:“宰相不亲小事”,“三公典调和阴阳”,以言其专理军国要务187。宣帝也曾对担任丞相的黄霸说道:“夫宣明教化,通达幽隐,使狱无冤刑,邑无盗贼,君(丞相)之职也。”188在这些抽象的原则下,西汉时期的丞相职权大致如下:

(1)封驳诏令,谏劝皇帝。汉景帝时,丞相周亚夫曾劝诫皇帝不要给外戚王信赐封,即属谏劝之例。哀帝时,丞相王嘉数次拒绝执行皇帝对宠臣董贤的册封诏书,即属封驳之例。连哀帝托名傅太后遗诏,由祖母王太后发令给董贤加封的诏书,也被王嘉封还。但是,封驳诏令,谏劝皇帝,势必会触及皇帝的权威。因之,在汉代,如果丞相与皇帝的意见不一致,而封驳不听,谏劝不行,则表明丞相已失去皇帝的信任,丞相则应自行辞职。例如,景帝欲封匈奴来降的徐卢等五人为列侯,丞相周亚夫劝阻。“上曰:丞相议不可用。乃悉封徐卢等为列侯,亚夫因谢病免相。”189这种丞相辞职制度,其实质是为了保证丞相与皇帝之间的一致,以进而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用人荐贤,任免官吏。丞相具有用人权,而且以用人是否得当,能否任用贤能作为其第一要务。公孙弘当上丞相后,董仲舒劝公孙弘道:“宰职任天下之重,群心所归,惟须贤佐,以成圣化。愿君侯大开萧相国求贤之路,广选举之门。既得其人,接以周公下士之意。”要求公孙弘学周公礼贤下士,使“奇伟隐世异伦之人,各思竭愚,归往圣德,英俊满朝,百能备具。即君侯大立,则道德弘通,化流四极”190。丞相执掌用人权的典型,莫过于武帝时的田蚡。“当是时,丞相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191虽然田蚡用人遭到了武帝的讥讽责备,但这只是田蚡行使权力时的过分以致妨碍了皇权所致,而并不是说丞相没有用人权。恰恰相反,西汉丞相,都把能否用人作为自己的本职。不过,丞相的用人权限于将相以下,如果荐举将相则为越职。

(3)案事不请,先斩后奏。西汉丞相,可以不经请示皇帝,直接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相应事务。对于可处死刑的案件,丞相可以先斩后奏。例如,丞相田蚡,“言灌夫家在颍川,横甚,民苦之。请案之。上曰:‘此丞相事,何请?’”192景帝时,丞相申屠嘉认为内史晁错有罪,请杀晁错,景帝不准。“罢朝,嘉谓长史曰:吾悔不先斩错乃请之,为错所卖。”193从申屠嘉后悔没有“先斩错乃请之”来看,先斩后奏为丞相职权所允许。

(4)领国家计簿,掌户口土地图书。按《汉书·匡衡传》所载,丞相要负责“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

(5)考课官吏。汉代对官吏的考课实行上计制度,在中央,由丞相和御史大夫负责受计。“考绩功课,简在两府”(谷永奏薛宣语)。对地方郡国长官,“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194。

(6)审理京畿上诉案件。凡京畿各郡上诉案件,由丞相负责审理。薛宣在左冯翊时,史称“奸宄绝息,辞讼者历年不至丞相府”195。说明京畿诸郡的上诉在丞相府。

丞相的职权先后有所变化。一方面是由于事务过杂,另一方面是由于皇帝有意要削夺丞相职权,丞相所管之事有逐渐减少之势。例如,西汉中期,丙吉规定相府不案吏,而只受理针对高级官员的案件。西汉后期,薛宣定相府讼例,规定丞相府不受理不满万钱的诉讼案件。特别是相权过大,无形中就会危及皇权,稍有作为的皇帝,都对此极不放心。汉初,刘邦就曾以“谋反”的莫须有罪名将相国萧何下狱。到汉武帝时,则通过设置大司马大将军一职和重用中朝尚书来剥夺丞相之权。到了东汉,丞相改为司徒,其职权已被尚书台剥夺殆尽,丞相权力大为削弱。中国历史上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逐步丧失其权力。这是皇权专制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秦汉的丞相均开府治事,其下设有诸曹分掌事务,而由丞相总揽其成。丞相府的下辖掾属,大约有三百人左右。

丞相的重要下属官员有:

司直:秩比二千石,佐丞相举不法,主要负责督察地方官。“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

三辅委输官不敢为奸”196。

长史:二人,秩千石,为诸史之长,故名。其职无所不监,主管相府的各类事务,相当于今天的秘书长。

主簿:负责相府的一般事务、综合事务处理,相当于今天的办公室主任。

相府诸曹:相府所设之曹有四:西曹、东曹、集曹、奏曹。西曹主管相府员吏的任用刑罚,如丙吉为相时,驭吏醉呕丞相车上,“西曹主吏白欲斥之”。东曹主管郡国官吏的任用刑罚,“二千石长吏,有老病不堪任者”,则由东曹主管。边境有警,“召东曹案边长吏,琐科条其人”。集曹主管地域疆界。奏曹主管文书传达。

秦代和西汉的丞相极为重要,皇帝对丞相也极为重视,给其以很高的待遇。“丞相进见圣主,御坐为起,在舆为下”。丞相有疾,按惯例皇帝须亲往探视。但是,在政治主张见解上,丞相必须与皇帝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还必须取得皇帝的高度信任,否则就无法行使职权。汉代有所谓“将相不辱”的通例。即“将相不对理陈冤”。凡有人弹劾丞相,要么皇帝留中不问,要么皇帝批至主管刑狱的廷尉处理。一旦皇帝诏丞相“诣廷尉”,即接受司法官廷尉的立案审问,按惯例丞相必须自杀。这种“将相不辱”的制度,一方面可以保全丞相的气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能够充分保证皇帝对丞相的有效控制。哀帝时,丞相王嘉不尊此例,接诏后没有自杀,摔了主簿准备好的服毒药杯,整装诣廷尉听候处理,结果是自取其辱。“上闻嘉生自诣吏,大怒,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197,逼得王嘉在狱中呕血而亡。有时候,皇帝在“诏丞相诣廷尉”时还赐予牛酒,给这种处罪方式加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太尉:

秦置太尉主兵,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长官。汉代沿用了秦制,仍设太尉,但时置时废。不设太尉时,太尉的职权由丞相兼之。武帝开始,设置大司马大将军一官,实际上取代了太尉的职权,而且还部分兼并了丞相的职权。太尉与丞相一样,也开府治事,不同之处是太尉的事务比丞相简单,下属也简于丞相,只设长史。宣帝时声称:“太尉官罢久矣,丞相兼之,所以偃武兴文也。”198实际上,不设太尉,是为了使皇帝能够把军事大权牢牢抓在自己手里。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本为秦官,汉代因之。御者,人君所用也;史者,使也。御史之名,充分说明了其直属于君主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同为三公,但其秩级却比丞相、太尉低一级,为中二千石,与九卿同级。到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其职权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秦和西汉时的御史大夫为丞相之贰,掌副丞相,或称贰于丞相(许多书籍都把副丞相之副解释为现代的副职之副,或者把贰也解释为副,这是一种误解。副、贰在这里为相称、相敌、匹配之意,如汉代成语“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之副。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御史大夫秩级低于丞相而能和丞相并列,跻身于三公之列)。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而不对丞相负责,其上佐皇帝,下绥百姓,主要职责为监察和司法。“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

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199。同时兼管文书事务。凡有皇帝诏令,均对两府(丞相府、御史府)俱发,在行文顺序上先到御史大夫后转丞相。

御史大夫的监察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奉皇帝之令案察百官;

(2)​ 对丞相以下官员自行监督,直接处理;

(3)​ 监督丞相,对丞相的不法、不当行为提出弹劾,由皇帝处理。

御史大夫的上述三个职权中,以对丞相的监督权最为重要。按照汉代的体制,御史大夫的升迁方向就是丞相,只有丞相被罢免或者被治罪,御史大夫才有升上去的机会。正如有人假托司马迁所言:“诸为大夫而丞相次也,其心冀幸丞相物故也。或乃阴私相毁害,欲代之。”200所以,御史大夫对于监督丞相不遗余力。而御史大夫变为大司空,与丞相同级后,这种监督作用立即消失。由此,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性质,以及御史大夫的秩级比丞相低一级的奥妙所在。如果说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助手,是协助丞相的,那么其监督权就无法行使。西汉晚年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其职权下移原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

秦和西汉的御史大夫均开府治事,但在宫中有分支御史台。由御史大夫的下属御史中丞分管(同级别的御史丞则权力极小,只是府内管事)。御史大夫变为大司空后,御史台独立,中丞成为台中的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千石级官员,“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201实际上,西汉时的御史中丞已经十分重要,只是到了东汉其地位更高而已。御史中丞的人选,多以习法令者为之。西汉薛宣,就以明习文法补御史中丞。“宣数言政事便宜,举奏部刺史、郡国二千石,所贬退称进,白黑分明,繇是知名。”202到了东汉,由于御史中丞的地位提高,每逢朝会,御史中丞与另一主管监察的官员司隶校尉、总揽朝政大权的尚书令三人独席专座,号称“三独坐”。

西汉时的御史大夫、东汉时的御史中丞下辖的主要官员为御史,共四十五人,其中十五人为侍御史,均为六百石,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即奏劾之。侍御史的“侍”,是指侍奉于宫中而言。凡郊庙祠祀及朝会封拜,由侍御史二人监督威仪,劾奏违失。二人尚玺,四人持书给事,二人侍前。这些侍御史名义上归御史大夫下辖,实际上直接对皇帝负责。其余二十名御史由中丞直领,受理御史台的各种事务。御史台共分五曹办事,其中最重要的为掌律令的令曹。部刺史则负责分巡各地,专察二千石。名义上部刺史也是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的部下,但实际上直接归皇帝管辖,他们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汉代的行文关系来看,刺史行文不经过御史台而直达皇帝,这也说明了刺史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性质。

汉武帝时,还曾设置过绣衣直指一职,专职监督察访官员,但不是常设官职。

西汉末东汉初,改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司徒、司马、司空,并非仅仅是一个名称上的变化,而是一次具有实质意义的政治制度变动。从此以后,三公的行政权被尚书台剥夺,监察权被御史台剥夺,使三公成为闲职。但是,随着三公的实权被剥夺,其地位则越来越显赫,朝会、谒见和册拜三公的仪式也越来越隆重。“朝臣见三公皆拜,天子御坐即起,在舆为下。凡拜公,天子临轩,六百石以上悉会,直事卿赞拜,御史授印绶,公三让,然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