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有什么区别

在同一个并购项目中,委托人往往既委托律师进行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也委托会计师进行并购财务尽职调查。律师与会计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在一定范围内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是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分工和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调查范围不同。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态和诉讼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上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

由于进行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目的等不同,尽管在调查清单的设定和调查项目、调查内容等方面,二者有共同之处,但即使针对同一事实的调查,二者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法律尽调和财务尽调都包括目标公司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数额、时间、账务处理的合理性等问题,而律师则审查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然而,术业有专攻。律师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必须借助会计师的专业经验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计师要发现更多的财务黑洞和隐性债务又要依赖律师对风险的敏感度和对具体领域风险防范的经验。二者相得益彰。

中国“法律尽职调查”的起源是什么?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则第5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最早在中国大陆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法律尽职调查”这一概念。

“法律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并不局限在并购领域。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会出现在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公司并购、IPO、定向增发、债券发行、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交易中,由购买方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以作为委托方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及最终交易定价的依据,而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成为证券管理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审批的依据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