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根据该准则,股份支付是企业为获取员工或其他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而对其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具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换取相应的服务将股权或股票等权益工具低于公允价格转让或赠与给员工或其他服务提供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企业参照权益工具价格,但是用现金或资产支付报酬给员工或其他服务提供方从而换取服务。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股份支付的特征如下:

(1)股份支付是针对提供服务的员工或业务伙伴;

(2)股份支付的目的是换取服务;

(3)股份支付的价格低于公允价。

然而,对于公允价格的确定并没有标准答案,实践中常常按经审计或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可适当上浮,如20%左右)结合最近六个月PE入股价格(可适当下浮,如30%左右)确定公允价格,也可适当参考二级市场可比公司股价。当然,企业有时考虑到PE所能带来的资源等因素,也适当下调了PE入股价格;对于引入对赌机制的,往往又将估值抬升了一些。

企业需要按照该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管理费用,同时相应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该管理费用往往会对当期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对不少拟上市中小企业可能构成实质性障碍。

股份支付时如果约定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股份后有一个服务期的,先行权后分期摊销也可以,但是,在服务期满前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与股份相关的利益必须流回公司,否则需要一次摊销。

在实务中比较多的操作方式是拟上市公司设计股份支付时一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