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2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表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根据上述要求和通常惯例,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基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 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

​ 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 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 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 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

​ 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和访谈笔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 委托人及相关人员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与承诺书的复印件。

​ 法律意见书草稿。

​ 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

​ 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按照相关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章的情形注明原因。另外,基于执业风险性的要求和追求细节上的精细化,律师通常会把不同阶段的文稿,以及尽调过程的心得、访谈人员和联系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