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合同不约定金额或计价方式。
(2)虽然约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但不明确约定固定价覆盖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式或风险范围外价格调整办法。对于非人为可控因素导致的价格剧烈变动没有约定价格调整方案。
(3)虽然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没明确约定总价对应的承揽范围及总工期日历天。
(4)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同时约定无论发生何种风险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或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5)在约定了明确的固定价或费率等计价方式的同时,又约定以对方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后果
(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或前后冲突,使合同价格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易造成双方计价争议,可能造成总包方履约完成但无法及时取得合同对价的不利局面。
(2)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仅约定总包方承担全部合同风险,则一旦不可预见风险爆发时,总包方承担的损失将难以挽回。
(3)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会支持合同约定。故如合同约定以审计价结算,则极有可能改变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费率的约定,大概率会出现审减结论,使总包方的预期收益难以保障。审计程序也将延长工程结算款支付时间,形成应收账款。
防范措施
(1)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约定明确的合同计价方式,并明确合同价款与风险覆盖范围的,充分评估合同风险事项,以及约定相关调价规则。
(2)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防范措施同本章第二类(二)“‘不平等条约’——合同风险分担显失公平”部分。
(3)尽量避免约定以审计价结算,若确无法避免,则应尽可能对审计机构的双方选择、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审计异议的处理等进行约定。
(4)争取约定超期结算视为同意条款,约定最晚结算和支付时间,明确施工过程结算为竣工结算依据。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包范围增减、工期调整、赶工、设计变更等所有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动的事项应及时办理签证,启动索赔工作,避免时过境迁无人问津。
(6)当审计结论不真实、不客观时,应及时沟通并提供反驳审计结论的证据,争取双方对审计结论达成一致意见。如审计结论与事实差距较大,总包方对审计结论难以认可,可通过争议解决途径,在司法程序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