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如何限制他的权利?

各位读者,你有遇到股东资格不到位或者虚假出资而引起的纠纷吗?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其他股东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
1.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之间应就设立事项及出资问题(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瑕疵出资)在《出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2.在公司成立后,应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对于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没有权利将其股东资格直接否定。但对于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侵权股东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赔偿责任。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按照实缴的资本享有表决权。在公司股东会就股东除名进行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如果发现股东出资不到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举措来保护自身利益。

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可以查到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情况。还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一步验证该股东是否将不动产或者知识产权变更至公司名下。你可以前往相关部门,查实该不动产或者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变更到公司名下。如果发现股东没有履行变更登记,就可以认定该股东出资不到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对于应缴出资而未缴出资的股东,可对他的分红权进行打折,也可让他不享有公司分红权,相应分红由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拿走。可约定延迟出资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按实缴出资享有表决权。这样,对于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他在公司的话语权就会大打折扣。

对于股东出资,尽量不要设置太长的付款周期。付款周期越短越好,实在需要分期付款的,也尽量控制在三个月或半年以内。

还可约定一个回购条款,约定如果有股东延迟出资,达到一定期限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一个价格(这个价格肯定是很低的)直接收购这位股东的股权,以达到让这位不出资的股东直接出局的目的。

总之,有股东延迟出资时,就进可攻(要求他实缴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退可守(收购他全部股权令他出局),这样才会更加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