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熟不做生——总包方工作范围约定不合理

主要表现

(1)合同中总包方工作范围约定不明确,其总包方工作范围与建设单位的工作范围之间界限划分不清晰,或总包方工作范围出现漏项,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工作范围、费用承担及工期等方面的争议。

(2)合同中约定由总包方负责办理项目全部开发手续和建设手续,如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土地征用及补偿手续、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等,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办理的相关事务转嫁总包方承担,增加了总包方的违约风险。

(3)总包合同中包含监理工作及费用,由总包方进行项目监理招标并签订监理合同、支付监理费用。

(4)为获取订单,向建设单位承诺总包方根本无法达到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过高的质量技术标准、发电利用小时数、正常施工组织无法完工的超短工期、非出于拓展新市场战略为目标的严重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方案等。

法律后果

(1)合同中对总包方的承包范围、内容约定不明的,容易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总包方在工程结算及纠纷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

(2)原则上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包。若合同承包范围约定由总包方承担除项目核准、备案之外的全部前期开发手续和建设手续,则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手续迟延,以及审批风险导致的工期、费用等责任均将由总包方承担,将大幅提高总包方的合同履约风险。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总包方进行工程监理的招标、签订合同及支付监理费用,存在合规风险。

(4)向建设单位承诺无法达到目标,必然会造成总包方违约,建设单位将追究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将造成项目严重亏损,可谓“签约一时爽,履约万般难”!

防范措施

(1)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技术性比较强,应由设计、工程管理与造价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界定,合同条款应当权责利约定清晰、工作范围约定明确。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不仅应明确总包方应承担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还应明确非总包方工作范围的具体内容,将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的工作范围明确划分界限。

(2)如确因客观原因不得不扩大总包方工作范围的,应明确规避相关责任风险。如合同约定由总包方承担除项目核准、备案之外的全部前期开发手续和建设手续时,建议充分评估土地征用及补偿、项目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的难度、成本及时限。争取在合同中明确:前期手续办理因政府方等非总包方原因延误或者无法办理的,总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总包合同中包含监理费用的,应将监理费用从总包合同中剔除,由建设单位直接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用。同理,如果总包合同中包含招标代理费用、造价咨询费用或可研编制评估费用的,也应将这些费用从总包合同中剔除。

(4)总包方签约前,要对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技术质量水平、施工组织能力、合理工期、风险影响程度等进行充分、理性的评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出承诺;严禁为了获取订单,向建设单位随意承诺自身无法达到的目标,避免“签约就意味着违约”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