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模式:制造商直接面向零售商

直营或直供,指制造商越过分销环节,直接与零售商进行交易。其基本或标准模式如下图(图6-1)所示:

在这种模式下,产品流通的资金流、管理流和物流发生了分离。资金流动发生在厂家总部和直营零售商之间(即零售商直接向制造商总部回款),管理活动如直营零售商的开发、客情关系的维护等主要由厂家的区域市场管理机构(如办事处)完成,产品的仓储配送则由独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这样做,既符合零售业整合、大零售商成长的环境变化趋势,同时也避免了制造商自设区域分销机构的库存风险以及各类管理风险。

这种模式较多地体现了扁平化原则,有利于总部对市场运作的直接控制。但主要问题有:由于总部直接管理,对市场的反应速度较慢,灵活性较弱;对管理的要求,尤其对于信息管理的要求较高;向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及时性、针对性较差;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衔接可能不顺畅,其配合、支持可能达不到厂家及零售商的要求。

在此框架下,制造商总部对于区域市场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甚至是虚拟机构,非法人机构)仍可以有不同的权限安排。若在产品供价、渠道政策、市场推广投入等方面,赋予区域市场管理机构较大的经营决策权,管理机构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营内涵和性质。对于区域市场管理机构的激励,同样亦可导入市场化的方式。由此可见,不同的销售管理体制(区域销售公司或区域办事处制)是可以交融和互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