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造成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如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第二,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企业。因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所以任何一个合伙人在不愿意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时,都可以退出合伙企业。第三,除名退伙是指当发生某些事由时,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而不论其本人是否愿意退伙。除名退伙的理由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成立时投入的财产、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及合伙的债权。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当返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折价处理。总之,按照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在入伙时平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在退伙时平衡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
本章总结
⊙企业实施合伙制,合伙人需要关注局部利益的同时,也服从整体利益,尽力做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
⊙实施合伙制,必须要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
⊙实施合伙制,如何在复杂的利益交织中厘清利益脉络、找准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平衡点至关重要,这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未来的企业最重要的功能是赋能,而不是管理;给予员工的是经营的自由,而不是严格的监督和控制,这符合新一代年轻员工的需求。
⊙实施合伙制,标准和个性的平衡也是一个问题。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又互为补充。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作用不同、操作方法也不同,但最终的结果都是成功实施阿米巴+合伙制的需要。
⊙实施合伙制,需要做到入伙与退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