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
分析:北交所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制度规则借鉴了主板的内容,但大幅精简了要披露的内容。北交所的定位面向“专精特新”中小型企业,从新三板池中精选而来,这些企业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个优势。过去我们都是用规模、增速等来衡量一个企业,而对于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来说,规模、增速等都不是最关键的,最重要的需要看这些企业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技术在某一领域占据一定的优势,鼓励细分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在北交所上市。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和规模。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安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安排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披露所涉及审批或备案程序、土地、房产和环保事项等相关情况;
(二)募集资金拟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列明收购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成,应当说明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并披露相关信息;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收购资产的,如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应当披露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三)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主要用途及合理性;
(四)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如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 并说明变更事项是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变更后的具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