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经营者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如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标注的内容。
商品或服务应该告知消费者的技术状况,如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接受的服务的原理、方法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售后服务保障情况等。
特别注意及安全使用要求、特殊的求助方法、措施等。
必要的保养、维护知识。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注意:
知情权具有前置性:我没有买你也要说。
知情权具有全程性:物不灭失你就要说。
知情权具有完整性:丢三落四你要负责。
知情权具有主动性:别等我问你就要说。
知情权具有真实性:说不靠谱你要负责。
知情权具有及时性:说慢了你就摊上事。
知情权具有验证性:明示你的主体合法。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常见形式:
一是经营未履行告知义务。
我不告诉你,到时就收费。游客陈先生驾车到某地旅游,晚上入住到某宾馆,三天后离开结账时,被要求再交90元停车费。陈先生认为入住时,服务台人员没有告诉他还要收停车费,所以现在收不合理,拒绝支付,陈先生的做法是合法的。宾馆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另外,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大多也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法律允许的只有是合法、依法的解释权。
二是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有的商家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电视机原价5888元,现价2188元,是全市最低价。”但真实的情况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有时商家的虚假告知还会形成欺诈,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是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不完全告知可以认为是告知瑕疵,它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王先生在某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特价沙发,售货员告知这款商品之所以打特价因为是样品,摆放的时间长了。王先生将沙发运回家发现在其缝隙中,有一份发给赵某某的提货单,王先生认为此沙发有问题,就找到了商场。经核实,原来这套沙发不仅是样品,还是销售过退回的。于是王先生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商场的此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完全告知行为。
还有,如将重要信息的标注故意用小字体,令人难以注意;标注买一送一,送与买是两种商品,送的是另外的小物件等,都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