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辞职怎么就变成了违法解除?

【案例】

一名员工跟他的领导一直不合拍,经常起争执。领导想把他开掉,但是又苦于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有一天早上员工没有来上班,领导心想总算抓到把柄了。 可是,这个想法还没成型,员工的短信来了,说前天晚上吃坏了肚子得了急性肠胃炎,在医院急诊,回来之后会根据公司的制度补办手续。领导也没办法,只能到人力资源部做了报备。

当天下午,一个是自称是员工父亲的人来到了公司,找到领导,说员工病得挺重,医生建议多休息一段时间,员工觉得自己老休病假挺耽误工作的,心里不好意思,所以想干脆辞职算了。于是写了辞职信委托授权书,让他的父亲来帮他办理离职手续。领导正愁没办法处理这个员工,心想来得正是时候。于是领导压抑住内心的喜悦,装着很自然地带着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

但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员工父亲并没有将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带走。几天后,员工突然回来了,说他的病好了回来上班。听说他父亲已经帮他办了辞职手续的时候,他一脸惊讶,然后又一脸恍然大悟的样子说好像是有那么回事,自己病糊涂了。离开前,员工又提出,好像他父亲并没有把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带回去,于是公司HR就把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了员工。没过几天,公司却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原来是员工把公司给告了,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

公司同事都很惊讶,这个人自己辞职了,怎么变成了公司违法解除呢?到了仲裁庭上,更惊讶的事情正等着公司。员工居然说他父亲两年前就去世了,那个所谓的辞职是公司为了赶走他而杜撰的事实。这下就搞大了,就劳动争议这方面,公司需要举证证明,确实是员工提出的辞职,于是公司提交了员工的辞职信和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但经鉴定并不是员工的笔迹,最终那家公司输掉了官司。

【怎么办】

在这个案例中,显然公司的离职流程出了问题。员工辞职的时候,公司应当要求员工书面提交辞职信,并且应当要求员工本人当着HR的面在辞职信上签字。同时,公司可以设计出一份格式化的离职申请表,要求员工当面填写,员工辞职信只是作为该表格的附件,这样就可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