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名辞职员工跑来找HR理论,说他还有5天的年休假没有休,希望公司可以支付三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HR向他解释道:“你说的没错,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如果公司无法安排职工休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三倍工资作为年休假工资’,但是你要看看前提条件是什么。前提条件是单位没有办法安排员工休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你现在提前30天辞职,从今天开始往后的30天里,虽然公司可能不会再给你安排新的工作任务,但这段时间你还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跟其他的员工也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公司可以安排你在这段时间里休假。而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现在辞职并没有5天的年休假,具体剩余天数要按照比例来折算,而且折算的时候不满一天的是没有年休假的。这么算下来,你今年只有3天的年休假。”
员工马上争辩到:“公司安排带薪年假也需要考虑员工的意愿,我不愿意休假可以吗?”
HR愣了一下,心想这员工也太厉害了。想了一下,然后回答道:“你的意愿公司当然会考虑,但你的意愿仅仅是单位做出安排的影响因素之一,单位还要考虑工作的需要,最终的统筹决定权还是在单位这边,法律规定的仅仅是考虑员工的意愿,而不是说要跟你协商确定。”
HR随后把相关的政策都找出来给员工来看,员工对着那些条款看了又看,最终只能同意就按照公司的意思办。
【怎么办】
对于离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处理,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知识点:
第一,年休假可以折现的仅仅指的是法定年休假单位,额外增加的福利年假没有义务进行折现。
第二,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员工的意愿只是需要考虑。也就是说,员工的意愿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
第三,单位安排了员工休假,但是员工因为个人原因拒绝或不愿意休假的,不再适用三倍工资的规定。
第四,针对离职员工,其享受的年假必须要打折,折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的相应工资。
【相关法规政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