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招商委托合作协议书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甲乙双方以互助共赢、共同发展为宗旨,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以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的身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产业招商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日起,至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推荐给甲方接洽的产业项目数量达×家且签订投资合同数量至少达×家止(不超过2个自然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乙方如完成本协议期招引项目任务,双方可续签。

(二)合作内容

(1)甲方以集团自身或合作行政区可利用空间开发为载体与乙方进行合作,共同引入目标项目落户,形成产业聚集。

(2)合作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引入产业项目,且引入的产业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健康、软件信息服务、新材料与新能源、数字创意、海洋高新等。上述项目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乙方支付招商服务费用及奖励。

(3)产业项目要求标准如下:产业项目投资方应为××企业,××××

(三)费用标准及支付

1.招商服务费用

首期招商服务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引荐产业项目1个,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含税价×万元。

第二期招商服务费用:乙方向甲方引荐产业项目,并成功促进1个项目投资方签订甲方认可的投资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招商服务费用人民币含税价×万元。

第三期招商服务费用:乙方向甲方引荐产业项目,并成功促进第2个项目投资方签订甲方认可的投资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招商服务费用人民币含税价×万元。

招商奖励服务费用: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推荐给甲方接洽的产业项目数量达X个后(且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数量达到Y个)后,每多一个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额外奖励含税价×万元。

乙方申请上述奖励时,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必要材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材料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

2.重点项目额外奖励

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向甲方引荐的产业项目(需成功签订落地合同),对符合××的项目,每增加1个项目,额外奖励含税价5万元(税率6%,不含税金额47169.81元)。

乙方申请上述奖励时,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必要材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材料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

3.载体租售奖励

租赁奖励: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向甲方引荐的产业项目,若发生相关载体租赁行为,可按首年首月租金进行奖励。

销售奖励: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向甲方引荐的产业项目,若发生相关产业项目投资方购买甲方载体行为,按实际成交总价(即商品房买房合同签订价格)的×%计提,重大销售引荐行为可申请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产业招商的需求,及时向乙方提供产业招商等宣传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项目洽谈,做好项目考察相关组织安排等工作。

(2)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对乙方具体工作进行对接和协调,并确认目标项目信息及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初步洽谈。

(3)对乙方推荐的目标企业,经甲方逐个确认、认可后,甲方出具相关确认函等证明材料。

(4)对乙方引荐项目,经甲方认可并签订投资合同的,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盖章)确认给乙方。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引入产业项目,及时提交项目建议书供甲方审核。对于推荐的项目,乙方须能协调项目投资方与甲方进行洽谈,以及陪同项目投资方和甲方互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进行产业招商时,须按照甲方现有产业政策与投资方进行沟通洽谈;若超出上述政策支持范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与项目投资方推进有关合作事宜。

(3)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评估,以及推进项目落地建设等工作,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对甲方具体工作进行对接和协调,并安排项目投资方考察和洽谈。

(5)乙方积极为甲方策划相关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沙龙、发布会等。乙方将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包括活动方案、参与的目标企业,有关招商活动举办经费须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承诺项目投资方政策扶持条件,并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投资环境等负面影响,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乙方引荐的项目经甲方考察评估并书面盖章确认同意引进后,乙方不得将该项目向其他第三方进行推介与合作,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乙方如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甲方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1)鉴于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时间偏长,因此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引荐给甲方接洽的目标企业若继续在甲方落地,则乙方同意继续推进目标企业项目直至成功落地为止,且甲方同意将项目计入乙方的项目落地奖励。但若延长后的年度考核指标调整,甲方有权对项目要求进行调整。

(2)在本合同期限内,若遇国家税率调整,含增值税工作经费总额(不含增值税工作经费总额+调整后的税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具体税率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惠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5)凡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将所涉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本合作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作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