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重要股东减持的政策限制、借壳上市的限制,或者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急于交易的买卖双方无法合规地进行控制权交易,个别实控人转而选择“暗度陈仓”、打“擦边球”的方式,通过一些变通的手段——例如签署远期协议、质押股权等——实施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借而实际转让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相关方出于各种目的,故意隐瞒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内容或股权质押的交易实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这也就是本章所称的“秘密收购”的由来。
【笔者谏言】“秘密收购上市公司的本质是规避监管,是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