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的研发部招来了当时公司唯一的海归小王。根据当时面试他的HR说,小王非常健谈,经历又很丰富。HR面完直接跟老板说,这个人很不错,完全符合公司招人的要求,有技术、有经验、有领导力、有协作精神,个性也和老板合得来。之后,老板做了第二次面试,给老板留下的印象也很不错。双方一拍即合,当即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负责招聘的HR说,小王在中国读完大学之后,又在英国待了好多年搞研究,过了而立之年才回到中国找自己的位置,期间他曾在多个500强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进到公司,老板对他很器重,让他负责公司最大的项目。但两个月过去了,他负责的项目没有任何的进展,个人的表现也很平平。除了跟部门里的人混得很好以外,没有任何高人一筹的地方。老板开始奇怪,心想是不是因为水土不服还没有适应公司。又过了一个月,发现实在不对劲,不能三个月都水土不服吧!于是,老板要HR去调查小王的背景。这已经是事后弥补了,其实应该在入职之前就完成背景调查的,只是当时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做这个工作。公司对他简历当中描述的学历、工作、生活经历都做了调查。
结果发现,他的简历还真的有问题。虽然学历是真的,也确实在英国呆过几年,但是在几家500强企业的工作经历都是虚构的。HR把电话打到他说的那几家公司去,有的公司称这个人的职位不是技术总监,而是主管,还有的公司根本不认识这个人。HR把调查结果反馈给老板,老板很是气愤,说现在怎么什么人都有,拿了假简历假经历,骗钱骗工作,要求人力资源部马上把这个人辞退了,还要把这几个月的工资要回来。HR回复老板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像这种虚构简历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公司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雇他,但是毕竟还是上班了,工资不能不给。不过,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他,同时因这种欺诈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他赔偿。”
于是,HR和小王正式的谈了一下,说:“公司对你这阵子的工作不满意,所以安排了背景调查,发现你在简历当中写的这几段工作经历跟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出入比较大。公司是因为你的工作经历才把你招进来的,现在发现你以前的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公司非常强调诚信,现在对你诚信表示十分担忧,已经无法继续聘用你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也咨询过法律顾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看如果没有什么异议的话,我们就这么处理。”
小王想了想说:“那我还是自己辞职吧。”
【解读】
事实上,因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比如,公司需要招聘一个硕士学历的人,一个人明明是博士却填写最高学历是硕士,然后应聘进了公司。显然,这带有一定的欺诈成分,但是肯定不能用这个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说,要主张员工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才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进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员工存在欺诈行为。这一点如果能从员工填报的那些工作单位获得证明,那基本就没有问题。如果员工也承认了,那就更为稳妥。
第二,公司违背真实意图录用了该员工。在这一点上公司需要证明公司真实的意图是什么,才能够说明录用该员工是不是符合其真实意图。
第三,员工的欺诈行为跟公司违背真实意愿录用该员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必须是员工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录用了该员工,如果员工没有欺诈行为,那公司就不会录用这个员工。
所以说,从第二和第三点来看,在本案件中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该公司其实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公司录用员工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也更难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员工欺诈行为导致公司错误录用的。除非公司能够翻出当时的招聘广告,而招聘广告中对于工作经历有非常明确的要求,还要能够让员工认可当时他就是看这个招聘广告而投的简历。
【怎么办】
针对应聘者提供虚假简历的管理,关键在于公司的招聘录用环节是否做到了位。因为举证责任主要都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必须注意对应聘者的背景(如学历、工作经历等)进行核实,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上述环节做得好,那么碰上虚假简历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做得不到位,那么解除起来就麻烦了。如果证据不足的话,就很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所以说入职、在职管理做好了,离职就是走流程,而入职、在职管理没有做好,离职就是在打硬仗。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