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台是隋唐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经过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监察机构到隋唐日趋完备。隋炀帝时,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谒者台和司隶台,与御史台共掌监察,各有分工。其中御史台监察京官,司隶台监察京畿郡县,谒者台奉诏出使持节察按。后废司隶台,仅以清资京官挂司隶从事之名出使巡按。唐代建立,又废谒者台,监察权统于御史台。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仿旧司隶之意增设右肃政台。左肃政台按察京官军旅,右肃政台按察地方州县。神龙元年(705年),改左右肃政台为左右御史台,太极元年(712年)废右御史台,其后曾短暂复置,旋而又废。
南北朝时,御史台多不设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宪长官。隋代讳“忠”字及同音字,遂改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唐代御史台沿袭不改,设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会昌二年后升为正三品),高宗时曾改名大司宪。台分左右时,则设左右两员大夫。御史大夫的辅佐,隋代名持(治)书御史,唐代沿袭,置治书侍御史二人,正五品上(会昌二年后升为正四品下),唐高宗即位后,避讳改名为御史中丞。安史之乱以后,大夫不常置,中丞实为御史台之长。两名中丞,一在长安负责御史台事务,一在洛阳负责留台事务。
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职在监察。“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中丞为之贰。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讯之。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之,小事则署名而已。若有制使覆囚徒,则与刑部尚书参择之。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400其职责有三:一是三司办案,二是弹劾百官,三是按覆囚徒。其中尤以弹劾百官、整肃政纪为重。睿宗称:“彰善瘅*(读音dàn)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401
御史大夫权重位尊,多出将入相。天宝十四载(755年),李华写《御史大夫厅壁记》说:“距义宁至先天,登宰相者十二人,以本官参政事者十三人,故相任者四人,藉威声以稜徼外按戎律者八人。”开元天宝间,“至宰辅者四人,宰辅兼者二人,故相任者一人,兼节度者九人,异姓封王者二人。”402
御史台下设三院,侍御史所隶为台院,殿中侍御史所隶为殿院,监察御史所隶为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四人,正七品上(垂拱中升为从六品下),长安二年(702年)加置侍御史内供奉。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①。若有制敕令御史台推狱,则由台院鞫谳,推毕以实状奏闻。若是御史台受理的一般案件,台院推毕交大理寺判决。侍御史中以年资最长者一人知公廨杂事,号称台端、杂端、端公。唐后期往往以尚书省郎官兼任台端,其进迁往往为御史中丞。侍御史共掌六事。“其职有六: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403所谓“奏弹”,即弹劾百僚,所有侍御史共掌。其弹事多为仗弹,弹奏时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则着法冠、朱衣、纁裳、白纱中单,小事着常服,在朝会时面对仪仗宣读弹文,被弹者则趋出立于朝堂之外待罪。所谓“三司”,即审案,由一名侍御史负责,受事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侍御史、给事中、中书舍人到朝堂理事,一是由侍御史、刑部郎中或员外郎、大理司直或评事共同办案。掌三司受事的侍御史,实际为台院之辅,号为副端。所谓“西推”、“东推”,是把京城诸司和地方府州分为东西两部分,各有一名侍御史负责监察。后因推鞫事繁,曾另行增置推官二人。所谓“赃赎”,即查赃和赎罪管理。所谓“理匦”,即管理举报铜匦。知西推的侍御史兼赃赎,知东推的侍御史兼理匦。“武后时,投匦者或不陈事,而谩以嘲戏之言。于是乃置使先阅其书奏,然后投之匦。匦之有司,自此始也。”404侍御史之下,在台院设主簿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下,掌管台印与勾检文书,书写记录御史阙失的“黄卷”。下有主事、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等多人办理事务。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下(垂拱中升为从七品上)。隋初名殿内侍御史,炀帝省罢。唐初复设四人,贞观末加置二人。“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则于卤簿中纠察非违,具服从于旌门,视文物有所亏阙,则纠之。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405监督朝会礼仪是殿中侍御史最主要的职责,其名亦由此而来。除大朝会外,一般朝会,也由殿中侍御史知班,纠正朝列。所谓“左右巡”,是将京城分为左右两部巡查,所察事项有:“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讹、宿宵、蒲博、盗窃、狱讼冤滥,诸州纲典贸易隐盗,赋敛不如法式,诸此之类。”406另外,中唐以后,殿中侍御史还有两人与侍御史同知东西推,合称“四推御史”。德宗兴元元年(784年)敕曰:“台司以推鞫为重务,请令第一殿中同知东推,第二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一人有故,同推便知,先所置推官二员,请停。”407知东西推的殿中侍御史,还兼管太仓与左藏库的出纳监督,同知东推者监太仓,同知西推者监左藏。下有令史、书令史多人。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从八品上(垂拱中升为正八品上)。南朝无监察御史,北朝有检校御史。隋代改设八名监察御史,唐贞观年间加置二名。正额之外,又有监察御史里行及内供奉之设。“监察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监祭祀则阅牲牢,省器服,不敬则劾祭官。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②监察御史最主要的职责是分察和分巡,其次为出使、决囚、监督馆驿和祭祀。分察为监督尚书省六部,按照监察御史的入院资历先后排定其监督六部的分工。尚书省会议则派监察御史一人监临。“尚书省诸司七品已上官会议,皆先牒报台,亦一人往监,若据状有违及不委议意而署名者,纠弹之。凡有敕令一御史往监,即监察受命而行。”408分巡为监督地方州县。武则天时每岁两季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其后以监察御史任十道巡按,并置判官二人为佐,以六条巡察地方。“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409开元以后,诸道按察使曾改由他官兼任。监察御史的出使不属使职而为正职,其出使任务分别有监军、监屯田、监铸钱、监岭南选补等。决囚为监督两京囚徒科决。大中四年(850年),御史台奏称:“准旧例,京兆府准敕科决囚徒,合差监察御史一人到府门监决。御史未至,其囚已至科决处,纵有冤屈,披诉不及。今后请许令御史到府引问,如囚不称冤,然后许行决。”410监督馆驿,则称馆驿使,一般以分察兵工二部的监察御史充任。监督祭祀,则称监祭使,一般以分察吏礼二部的监察御史充任。
在监察御史的职责中,分巡和出使,往往能够对在外的官吏形成较大的威慑力。高宗时韦思谦曰:“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411御史台三院虽有分工,但互有交错。特别是弹奏、出使、知班,是所有御史的职责。从史书所载来看,最重要的监督方式弹奏,以监察御史较为多见。唐代的御史制度,在继承了两汉以来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特点的基础上,逐渐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就是所有御史,包括御史台长官,都直接对皇帝负责,即所谓“台中无长官”,“比肩事主”。御史言事不连署,不白长官。长安四年(704年),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御史大夫李承嘉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萧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史称李承嘉“默然,惮其刚正”412。到开元年间,御史弹事不咨大夫的制度被破坏。“故事,大夫与监察,竞为官政,略无承禀。至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为大夫,一切督责之,事无大小,悉令谘决”413。德宗即位之初,恢复御史弹劾不受大夫节制的旧制,“又令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414。《新唐书》对这一变迁概括道:“故事,御史台不受讼,有诉可闻者略其姓名,托以风闻。其后,御史嫉恶者少,通状壅绝。十四年,乃定授(受)事御史一人,知其日劾状,题告事人姓名。其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自是御史之任轻矣。”415尽管“台中无长官”这一特点在唐代有所反复。但它毕竟已经出现,而且宋人也认识到了这一特点对发挥御史作用的重要性,为其在以后巩固完善开了先声。
唐代对御史的选任颇为重视,御史的升迁也较他官迅速。“大唐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其将除拜,皆吏部与台长官、宰相议定,然后依选例补奏,其内诏别拜者,不在其限。麟德以来,用人尤重,选授之命,不由铨管。”①
在御史台制度中,值得研究的是三司受事和台狱之设。本来,御史台只能接受投状,不能受理诉讼。苏冕有言:御史台“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416。但是,既然接受投状,势必有核实之责,即所谓“多受辞讼,推覆理尽,然后弹之”①。而推鞫核实往往费时延日,故不得不“留问”。由此而逐渐发展起了台狱之制。“故事,台中无狱,须留问,寄系于大理寺。至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李乾祐为大夫,别置台狱,由是大夫而下已各自禁人。至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为大夫,引故事奏掘去之。以后,恐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漏泄狱情,遂于台中诸院寄禁,至今不改。”⑤
在洛阳作为东都兴起之后,东都御史台被保留下来,称之为东都留台,或简称东台、留台。留台由御史中丞一人主持台务,其下一般设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以后,留台不再置中丞,其三院御史亦不常备。
安史之乱后,方镇往往以使府参佐加御史衔,度支、盐铁巡院也带御史衔,这种御史称为外台。到唐后期,外台御史逐渐有了纠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