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依靠风投机构融资的创业公司来说,投资者往往会要求创始人团队能够“All in”创业项目。所谓“All in”,就是指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全职投入创业而不能采取兼职的形式。但另外一个方面,从对创业成功案例的调查可知:创业公司能够顺利发展,往往与创始人团队的真正志趣相关。如果创始人在创业项目上有浓厚的兴趣和要改善现状的志向,则成功概率会高出很多。至于是兼职形式还是全职形式,都无关紧要。
当然,风投认为:如果一家公司的创业团队不能全职参与项目,投入资金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同时,也有一些投资公司,在尚未达成投资意向时就向创业者提出“All
in”的要求。部分创业者听取了风投的意见真的“All in”,却不能从对方成功融资,反而把自己置于“无依无靠”的尴尬境地。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All in”并不是创业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如果创业者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在职孵化自己的创业公司,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当然,这要求创始人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否则,就会影响本职工作。
著名的世界 500 强企业,美国思科公司 [5] 就是两位斯坦福大学的在职教授孵化的企业。“1984 年 12 月,思科系统公司(Cisco Systems, Inc.)在美国成立,创始人是斯坦福大学的一对教师夫妇:计算机系的计算机中心主任莱昂纳德·波萨克
(Leonard Bosack)和商学院的计算机中心主任桑蒂·勒纳(Sandy Lerner),夫妇二人设计了叫作“多协议路由器”的联网设备,用于斯坦福校园网络(SUNet), 将校园内不兼容的计算机局域网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网络。”[6]
思科的创始人在公司呈现出明显的发展态势时,才从大学彻底离开,并聘用了约翰·钱伯斯作为公司的 CEO,将思科建立成信息时代的巨头企业。
类似的情况在创业领域内不断发生。相反,那些一开始就“All in”的创业者,反而会因为失去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在创业过程中显出“急功近利”的态度,从而不能保持创业的初心。这会大大折损成功率。在我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如果创始人团队不能凑出一笔足以支撑创业的资金,“All in”反而是一种巨大的风险。很多后来发展得不错的初创公司,在成立伊始都是创始人在职孵化出公司雏形之后才全职加入的。比如,现在知名度很高的大疆创新,其实是创始人在读大学时,李泽湘教授出资孵化成功的创业公司。
创业者要能够学会分辨时机,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All in”还是在职孵化。总体来说,如果创业公司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如接近盈利或者已经盈利,有风投显露出明显的投资意向,甚至与创始人签订了投资意向书,此时再全职加入公司, 会大大降低创业者本身承担的风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创业者能够通过在职孵化时的努力,将创业企业经营到可以盈利或者足可吸引风投的地步时,一旦他们能“All in”进来,公司的发展应该会更加迅速。这也验证了创始人的能力和创业项目对商机的把握程度。
因此,我的观点是,创业者不一定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全职加入,创业公司也可以在职孵化。特别是当创始人以自己的兴趣和志向开展创业项目时,在职孵化是个特别好的思路。风险投资机构在没有投资意向时就要求创始人“All in”,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甚至,有一些居心叵测的投资人,会在创始人“上当”之后,压低公司的估值。被釜底抽薪的创始人,不得不接受他们的要求,否则就会失去收入来源。
在职孵化则为创业行为“买了保险”。这会让创业公司能够在更轻松的条件下 开展自己的项目。同时,人在轻松的环境中,容易激发和产生创新力,这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此,在咨询公司做创业者咨询项目时,我会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提出在职孵化创业项目的想法。但这并不是说人们可以没有原则地兼职创业。对于那些适合在职孵化的创业公司,我会给创始人团队提出以下原则性要求。如果违背这些原则,即便是对方能支付不菲的顾问费用,顾问们也不会支持该创业者的做
法。
在职孵化创业公司原则如下:
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确保这个前提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创业者本人的工作相对比较清闲,如教师、大学科研人员、非重要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等。第二,创业者有很强的时间管理能力, 可以调用大量的业余时间从事创业公司的筹备和运营,而不影响本职工作。
不能从事与在职单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行业,如果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则依
照协议来执行
很多创业者希望能够在职孵化与所任职单位产生竞争关系的创业项目。这不但违背职业道德,更重要的是会损害创始人团队的声誉。从长远立场上来看,这将不利于创业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样,如果与在职单位发生直接竞争,也非常容易被任职单位发现,而并不能确保长久的孵化时间。
创业项目不能主要依赖于在职单位的资源
大量创业者所从事的项目主要依赖于在职单位的资源,这是违反在职孵化原则的。当然,创业公司很可能会利用一些通过在职单位建立起来的人脉资源或者其他相关 资源,但不能依赖它们。否则,就会引起法律纠纷,这将不利于创业公司的发展。只有创业者能够与咨询公司约法三章时,我才会介入创业公司,并为其提供咨
询服务。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创业项目都适合在职孵化。除了上述 3 条原则之外,项目本身的情况也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在职孵化。过于复杂的项目,就不能采取这种办法。比如,涉及研发、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的创业公司,很难通过在职孵化取得初步的成果。因此,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必须能简化到极致的“单点突破”情况下, 才有可能获得初步的成功。举例来说,做一个自媒体运营,通过漫画、文字、小说、视频拍摄等内容创业的公司,可以尝试在职孵化。创业者完全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自己的创业工作。
或者,创始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调用社会资源为自己的创业公司服务时,在职孵化不失为一种创业的好办法。如果凡事都要亲力亲为,则很难在不“All
in”的情况下完成任务。另外,一旦创业公司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产生足以支撑公司发展的盈利,或者获得了风险投资,我会立即要求创业者全职参与运营公司。当然,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主动“All in”。只有极少数人,还舍不得原来的高薪工作。此时,我会尽力劝谏这类创业者。
更多的时候,创业者是选择“All in”,还是在职孵化自己的创业公司,应该是由他们自己根据情况做出判断的事情。不管是风险投资机构,还是咨询公司都不该怂恿创始团队做出决定。否则,会带来产生矛盾的巨大隐患。特别是那些刚刚接触创业项目的投资人,更加不该教唆创始人团队全职,除非已经有明确的投资意向,才适合提出类似的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来传统的雇佣关系将越来越少。大型企业内部,已经在开始尝试采取各种方案激励和孵化内部创业。因此,在职孵化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甚至包括一些大学,如斯坦福大学,已经明确允许在职的教授和老师们利用大学的资源进行创业项目的基础研发工作。只要对方肯在成立公司时,以股权的方式“支付” 对大学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可。这项政策让斯坦福大学成为全球孵化最多创业公司的大学,当然,也给它本身带来了很高的财务收入。
在不远的未来,效仿斯坦福的大学会越来越多;直接允许在职孵化创业公司的大型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地出现。事实上,中国的很多公司,包括知名的海尔公司, 已经开始这样的尝试了。如果某些企业和个人,甚至风险投资机构不能接受全新的创始人任职方式和创业形式,他们将会被这个时代无情地抛弃。
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只要创业者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掌握更多的知识,采取更新颖的方法,就完全可以取得属于自己的成功。没有铁定的规则,变革时代中一切都将重塑。特别是在社会资源越来越丰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让创业的门槛越来越低的时候,任何方式的创业都可能会获得巨大的成功。
那些思维固化、刻板的风险投资公司会错过很多优秀的创业项目,也会失去很多赚钱的机会。只有那些能够灵活适应时代变化,并拥抱这种变化的智者,才能站在时代的潮流之上获得持续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