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拟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因为缺乏独立性使公司或股东的权益受损,拟上市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若相关人员违反独立性要求,应尽早处理,避免在报告期内长期存在不合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