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收是国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纽带

在洛克看来,税收是国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纽带。这一观点,他先后在《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与《再论提高货币价值》等著作中进行了论述。从其思想脉络看,洛克的这一观点,无疑进一步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利益“交换说”,其核心观点是——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所缴纳的报酬。或者说,税收是人民为了私有财产能得到保护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即是说,国民给政府交税,并不是国民的分外善行,而是国民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可以保护其私有财产不被侵害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换句话说,国民向国家交税,并不是出于大公无私的道德觉悟,而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自己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而这些公共产品,不是国民个体无法自己生产,就是不值得生产,成本很大,而且还存在“搭便车”问题。因此,就需要政府出面统一解决。直言之,国民向国家交税,是一种典型的“目的为己”行为,即是一种“为己利他”的行为,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交换行为。或者说,国民向国家交税,绝不是因为国家先前给了国民什么,现在需要国民报恩,是一种因果关系。

既然如此,国家征税也就必须征得国民的同意,必须按照自由平等的原则缔结契约——税法,并且依法平等地征税。道理就在于:“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21 。反之,便是违反了自由精神,侵犯了“财产权的基本规定”与建立“政府的目的”。

而且,国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税收契约还得公正。因为“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22即是说,国家征税既要“取之于民”,还要“用之于民”,更要“用之于民之所需”。如此看,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否平等,直接关系国民与国家之间基本关系纽带的是否牢固,关系着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础是否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