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企业不走、不看、不问、不听,这些基础工作不做,服务肯定做不好。园区运营服务中心有一项关键考核指标,就是每月至少拜访园区企业40家。通过不间断的深入企业走访,不但加深了园企之间的关系,还解决了不少企业需求服务。园区服务的落地综合起来六个字:查、听、问、说、看,写。在企业走访中,工作人员要处理好关系的人:公司老总、分管副总、财务经理、项目直接联系人、老板秘书、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技术经理等。
(一)走访前准备(查)
1、登录网站、微博、微信或根据此前记录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技术、产品、市场等情况。
2、预计可提供哪些服务。
3、每种服务所需条件或资源、效果。
(二)走访中(听)
1、守时;
2、认真倾听,记下关键点;
3、客户介绍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
4、判断客户对园区服务中心哪些方面非常满意,哪些方面非常关注,迅速判断并确定互动的方式。
(三)走访中(问)
1、诱导式问题,包括:项目\产品技术、团队情况、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目标市场客户、财务状况、研发方向、公司资质、产品单价等;
2、问话的语气低调,套近乎、适当转移话题。
(四)走访中(说)
1、介绍园区的服务政策咨询能力;
2、培训能力;
3、开展活动的能力;
4、投融资优势;
5、了解企业其他信息和需求。
(五)走访中(看)
1、公司环境与氛围、员工幸福指数、老总办公室布置与风格;
2、营业执照、专利证书及其他资质证书;
3、洽谈中老总和参与洽谈的团队成员表情。
(六)走访中(写)
1、初次走访,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其他走访:企业走访记录表,所有走访客户,均需填写企业走访记录表。
3、重点走访:重点走访记录单,凡是A\B级客户填写重点走访记录单。
(七)服务落地
1、根据走访的情况,输出调研报告。
2、制定服务计划。
3、制定相对应的政策。
4、对接相应的平台资源。
5、输出相对应的服务。
总的来说,要搭建好园区运营体系,首先要明白园区运营是为了谁,或者说园区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实际上,做园区运营,从目的上来说主要从园区运营商、入园企业及企业员工三方面出发。概括起来就是:
针对园区运营商:创品牌、促招商、增利润;
针对入园企业:升服务、满需求、助成长;
针对企业员工:提效率、享生活、解后忧。
具体来说,就是要达到:
园区运营商通过开展高质量、有效的运营服务,创建园区IP,赢得社会口碑,从而实现特色园区品牌的创建。品牌有了,口碑有了,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有力地推动招商工作的开展。招商做好了,运营做好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园区利润焉有不增加的道理?
园区运营商通过开展运营工作,为入园企业提供各种精准有效服务,搭建各种专业服务及公共服务平台,满足企业对于生产过程的各种需求,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入园企业焉有不成长壮大的道理?
园区运营商通过开展运营服务工作,不但只针对入园企业,而且还要针对入园企业的员工。通过提供各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应用系统,从而相应地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通过提供各种生活配套,例如提供公寓、酒店、餐厅、休闲娱乐、商旅出行、养老托幼等各项服务,从而满足员工的各种生活需求,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企业员工焉有无归属感的道理?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指为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2018年及以前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且运营时间≥18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
4、2018年度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5、拥有≥500平方米服务场地或提供≥3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6、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7、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20家;
8、服务对象为大众创业创新者,入驻时限≤24个月;
9、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10家或每年有≥5家获得融资;
10、每年有≥3个典型孵化案例;
11、拥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12、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10场次;
13、已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大学科技园运营主体不再申报。
附件三、众创空间介绍
腾讯众创空间(长沙)
地址:湖南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10号栋1-4层
空间介绍
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
总工位:883
具备设施办公区|会议室|休闲区|路演区|展示区|活动室|运动空间
腾讯众创空间(长沙),由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三级政府联合腾讯合作共建。众创空间位于高新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10栋1-4层,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空间依托政府的综合资源优势及腾讯的技术资源优势,为互联网、物联网、移动应用等相关产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服务。
优惠政策
1. 场地支持:13000㎡温馨办公场地、WIFI覆盖、中央空调配套、完善的公共空间配套(健身房、瑜伽房、淋浴间、休息室等)
2. 资源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孵项目,提供流量、用户、营销、大数据等资源支持,包括腾讯云资源、投融资对接、微信支持优先审核、腾讯企业邮箱费用优惠、专线技术服务等支持。
3. 培训支持:接洽投资机构、专家级创业导师指导以及创业培训。
4. 资金扶持:入孵项目优先申请高新区“柳枝行动”20万无偿项目扶持资金。
5. 政策支持:协助入孵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的其他各项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