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的,当企业实施合伙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受到广大投资者和合伙人知情权的挑战。合伙制只有在全面了解企业的信息并做出相应判断的前提下,才会予以投资和入伙。
适度的信息披露从管理实践角度而言,其核心问题便是披露信息的取舍问题,需要对信息披露的上限做出界定。
第一,公开披露年度企业业绩时,应只限于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总收入、税收收入等经济业绩,不应披露企业为实现经营业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二,在公开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时,应以公开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和股红利派发配额为限,不应涉及董事会为什么确定这样的方案和相关讨论内容。
第三,在披露年度业绩报告时,应公开合伙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实现财务目标而采取哪些措施,增加和拓宽哪些经营项目并取得经营成果。不应涉及企业营销措施的具体内容、经营管理技巧的形成过程、新产品的设计等。
第四,在公开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时,不能将企业的成本费用资料等企业内部管理报表毫无保留地交给企业以外的人员。
第五,公开企业下一年度的利润预测及前景分析时,只能披露企业下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预测结果。而对于为实现财务目标将要采取的措施和增加的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步骤、资金安排等不能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