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销和代理经销的定义

分销(Distribution),字面含义是分发、分送。在流通价值链中,狭义的分销和人们熟知的批发内涵基本相同,主要指将商品向下游零售网络分别销售和发送。传统的分销,既包括商流,也包括物流。随着商流和物流的分离,目前部分分销企业仅仅具有商流功能(但大部分分销企业还是商物流合一的,否则生存空间大大缩小)。如果仔细辨析字义的话,批发和分销还是有些许差异的:批发有将商品批量地纵向发送的意思,而分销则意指横向的分散化配送。我国电脑、手机行业与国际惯例接轨,通常使用分销的狭义。而广义的分销,既包括了狭义分销,也包括了零售,和流通的意思差不多。在我国家电、建材、家居、服装等许多领域,按照分销的字面意义,将其约定俗成地定义为向消费者零星、分别销售的零售。本书提到的分销,均取其狭义。

谈到分销时,经常涉及另外两个词:代理、经销。分销及零售,指的是流通价值链上的经营(商业)形态,而代理、经销则是上下游合作的模式和合约类型。从理论上说,代理意味着商品的所有权在上下游之间未发生转移,而经销则意味着下游“买断”(商品所有权转移)。代理商通常没有商品购进后再销售的定价权;换句话说,代理商的进销毛利空间是由上游供应商确定的。代理商获取的利益是服务佣金;当上游供应商变动(下调)商品价格(包括代理商进货价以及向下游的供货价),需向代理商做出价格补偿——通常针对商品的未销出部分;此外,代理商对于库存商品是可以向上游供应商退换货的。而经销商由于是“买断”,因而可以自由确定商品销售价格,其利益来源是商品进销价差。显然,上游供应商调整(下调)商品供货价时,无需向经销商做出价格补偿;而经销商的库存商品也不能向上游供应商退换。总的来说,代理商更接近于上游(制造商/供应商)环节的延伸,自主运作的空间较小;而经销商则是上游的交易对象,自由度更大,风险也更大,但收益有可能更高。我国家电、电子消费品等领域,上下游主要采取代理合作模式,而快消品、服装、建材、家居等领域主要采取经销合作模式。在现实流通活动中,某些上下游的合约类型是混合型的,即既有代理的属性,也有经销的属性,但通常会接近于代理或经销的某一侧。

将代理、经销和分销、零售对应起来,分销商可以是代理商,也可以是经销商。而零售商可以是经销商,但通常不称作代理商——类似的称呼是代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