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诱因的两个方面

这一部分巴纳德实际上是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组织必须向成员提供诱因以使其获得动机上的满足,那么,组织就会有两种方法:一个是提供一些诱因,提供一个诱因组合来满足成员需求;另一个是,还可以想办法改变成员的动机,如果组织成员的动机改变了,其对诱因的需求也会改变。后一种方法特别适用于一个组织没有足够的诱因来满足成员要求的时候。

巴纳德是这样表达的,“对一个处于某种思想状况,持某种态度,有着某些动机的人,可以通过向他提供客观存在的积极诱因或负诱因的一定组合,引诱他向一个组织做出贡献。但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组织不能为这种思想状况、态度和动机提供积极诱因,于是唯一可以作为替代的方法是改变这些思想状况、态度和动机,以便组织现有的客观诱因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所以,一个组织可以或者通过提供客观诱因,或者通过改变人们的思想状况来获得所需的努力以维持自己的存在。在我看来,任何一个组织如果不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实际上就不可能存在。某些组织把重点放在提供客观诱因上(绝大多数工业组织就是这样),其他一些组织则把重点放在改变人的思想状况上(绝大多数爱国组织和宗教组织就是这样。)”(P111-112)

巴纳德的解释很清楚,他引导我们关注两种方法,一种是提供客观诱因的方法,叫作诱因的方法;另一种是改变人们主观态度的方法,叫作说服的方法。要么向人提供诱因,要么改变人的主观态度,这是组织角度可做的两件事。无论是提供诱因,还是进行改变人们态度的说服,从大的方面讲,都是诱因的问题,都是激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