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容百科技【竞业禁止】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容百科技,股票代码688005),发行人系容百锂电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营业范围是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动力电池的研发及制造。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曾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及副总经理张慧清曾任当升科技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生产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发行人副总经理刘德贤曾任当升科技总裁助理。当升科技为发行人2017年度前五大客户。核心技术人员陈明峰,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任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管机构就以上人员可能涉及竞业限制向发行人询问:
(1)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是否曾与当升科技之间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是否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争议纠纷;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的业务往来的真实性与价格公允性,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共用客户、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或者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2)陈明峰等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以前任职单位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其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答复:
(1)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是否曾与当升科技之间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是否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争议纠纷;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的业务往来的真实性与价格公允性,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共用客户、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或者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①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与当升科技的竞业禁止及专利、技术、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争议纠纷情况。
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具的调查问卷,取得白厚善、张慧清、刘德贤与当升科技发生工资往来的个人银行卡流水、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及对白厚善、张慧清、刘德贤及当升科技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搜寻当升科技公开披露信息,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发行人前述人员中,白厚善、张慧清、刘德贤三人曾在当升科技任职。其中,白厚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2012年3月辞任当升科技总经理,2013年7月辞任董事职务并从当升科技离职;张慧清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2012年3月从当升科技离职;刘德贤任发行人副总经理,2004年从当升科技离职,2017年任职发行人,期间任职于其他企业。白厚善、张慧清、刘德贤均未与当升科技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且离职后并未收到当升科技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经律师查询相关信息公开渠道及访谈确认,当升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争议纠纷。
②发行人与当升科技的业务往来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经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当升科技的业务合同、发票及运货单、财务记账凭证、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表、《申报审计报告》等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与当升科技的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所生产的前驱体除自用外,还销售给其他三元正极材料企业。当升科技同为国内三元正极材料行业的知名企业,报告期内曾向发行人采购前驱体用于生产三元正极材料。经比较发行人和同类产品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确认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的交易真实、定价公允。
因发行人与当升科技同处于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下游锂电池行业与上游镍、钴、锂等金属盐材料行业都呈现较高程度的市场集中度。因此,发行人与当升科技存在共同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具有行业合理性。
此外,当升科技为央企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控股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虽曾向发行人采购一定数量的三元材料前驱体,但在三元正极材料方面与发行人具有竞争关系,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或者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未与当升科技之间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不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争议纠纷;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的业务往来交易真实、价格公允;因上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发行人与当升科技存在共同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具有行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当升科技之间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或者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2)陈明峰等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以前任职单位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其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知识产权声明、填具的调查问卷,取得中国国籍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工资往来的个人银行卡流水、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查验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居留证,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以前任职单位(最近五年内)相关情况如下:
①是否与以前任职单位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
发行人7名核心技术人员中,刘相烈、李琮熙为韩国国籍,孙保国为澳大利亚国籍,该等人员以前任职单位为中国境外企业;白厚善、田光磊、袁徐俊、陈明峰为中国国籍,以前任职单位为中国境内企业。该等人员未与以前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②其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职务发明情况如下:
A.白厚善为原任职单位当升科技拥有的若干项专利的发明人,该等专利为白厚善在当升科技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当升科技。白厚善于发行人期间无职务发明。经访谈确认及网络查询,截至目前当升科技与白厚善不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争议纠纷。
B.陈明峰2016年4月从金和锂电离职,此后任职于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2月回到发行人处任职。陈明峰为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若干项专利发明人,相关知识产权作为职务发明归属于以前任职单位。陈明峰入职发行人后亦存在若干项职务发明,该等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于发行人。陈明峰原任职单位浙江德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确认,其与陈明峰未签署任何竞业禁止协议,与陈明峰不存在专利、技术、竞业禁止、劳动用工及其他方面的任何争议、纠纷及潜在争议与纠纷。
C.田光磊为原任职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拥有的若干项专利发明人,该等专利均为田光磊在中国计量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田光磊自2013年起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金和新材处工作(金和锂电设立后,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变更至发行人名下,田光磊于2017年期满出站),在站期间田光磊的劳动关系仍在中国计量大学,直至2018年2月变更至发行人。田光磊确认,其在作为发行人博士后研究人员期间存在一项职务发明,相关知识产权已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侵害中国计量大学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在中国计量大学任职期间的主要成果主要为学术研究成果所申请的专利,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计量大学,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D.袁徐俊于2008年起即任职金和新材,为金和新材多项专利发明人,该等专利为袁徐俊在金和新材任职期间所发明创造,且已经由发行人从金和新材处受让取得(受让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九、《审核问询函》第13条”相关回复)。2014年9月,金和新材出资成立金和锂电后,袁徐俊劳动关系变更至金和锂电,其后不存在袁徐俊所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金和新材的情形,其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E.李琮熙(韩国籍)原任职单位均为韩国公司,其为原任职单位拥有的若干项专利的发明人,该等专利为李琮熙在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相关知识产权已经归属于原任职单位。李琮熙为发行人的若干韩国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根据对李琮熙的访谈,因中韩两国锂电池正极材料的市场环境、技术路线存在差异,其在发行人处从事的研究、开发工作与其在原韩国公司研发的专利、技术等差异较大,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F.刘相烈(韩国籍)于2009年年底从原任职单位韩国L&F公司离职,此后创办了EMT株式会社,并被发行人收购。刘相烈从L&F公司离职至今已近10年。刘相烈已确认,其在以前任职单位不存在职务发明。刘相烈在发行人主要从事研发管理工作,未形成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G.孙保国(澳大利亚籍)已确认,其在以前任职单位不存在职务发明,目前为发行人一项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发行人,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均确认其在以前任职单位期间执行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以前任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相关成果,相关知识产权已归属于以前任职单位;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所完成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已归属于发行人,截至目前不存在争议、纠纷或者潜在争议纠纷,相关职务发明不存在侵犯发行人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已签署相关知识产权声明,确认其本人受聘于容百科技不会违反其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禁止义务,容百科技不会因雇用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容百科技如因雇用本人而引发任何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其本人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其本人承担,因此给容百科技造成损失的可向其本人追偿;其本人受聘于容百科技不会违反其对前雇主的任何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任何因本人违反该等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将由其本人承担,因此给容百科技造成损失的可向其本人追偿。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陈明峰等核心技术人员未与以前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部分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研发成果虽涉及发行人或者以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但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案例二:华兴源创【独董任职资格的合规性】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兴源创,股票代码688001),华兴源创是由华兴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的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立虎从1993年至今担任苏州大学法学教授、博导。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陈立虎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是否获得了苏州大学出具的相关文件确认,苏州大学对陈立虎的兼职事宜是否予以认可,并就陈立虎作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经律师核查并根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于2018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独立董事陈立虎系该院全职教职员工,不具有副处级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级,亦不在该院或苏州大学其他院系担任行政职务,不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述的“党政领导干部”,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并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违反前述规范性文件及该校相关规章制度,亦无其他违反前述规范性文件及该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
经律师核查,根据律师对陈立虎的访谈,以及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并根据陈立虎提供的任职资格证明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陈立虎已完成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不存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
经律师核查并根据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娄门派出所于2019年1月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发现陈立虎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基于上述核查,律师认为,陈立虎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获得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认可,陈立虎符合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案例三:致远互联【独董变化的影响】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致远互联,股票代码688369)于2002年4月2日在海淀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最近2年内,独立董事变动频繁,特别是由立明3月9日受聘,3月19日辞任;2017年刘古泉、陶维浩、李兴旺、江茂强等人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刘古泉、陶维浩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仍在公司任职,并分别为恒泰祥云、明泰祥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独立董事王咏梅对外兼任5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本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2019年9月12日。
于是监管机构请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发生频繁变动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职的详细情况,对公司治理所起实际作用;独立董事及管理团队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安排,是否存在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王咏梅等独立董事是否具备足够精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发行人律师答复:
(1)独立董事变动情况、履职情况、对公司治理所起实际作用。
①独立董事的变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发生4次独立董事变动,具体如下:
A.2017年5月6日,蒋蜀革(自2016年9月13日起担任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7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何劲松为新任独立董事。
B.2018年1月10日,蔡剑(自2016年9月13日起担任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1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衍善为新任独立董事。
C.2019年2月15日,何劲松(自2017年5月31日起担任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9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由立明为新任独立董事。
D.由立明于2019年3月9日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后,经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与其沟通,发现报告期内由立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曾为发行人提供服务。鉴于上述交易可能影响由立明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由立明于2019年3月19日主动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9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尹好鹏为新任独立董事。
②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历任独立董事均在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其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不存在《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规定的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等需被撤换的情形;历任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对相关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关联交易、未分配利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委托理财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任独立董事能够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不存在无法履职的情形。
③对公司治理所起实际作用。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B.具有重大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等特别职权;
C.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D.履行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赋予的相关职责;
E.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充分履行了上述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发行人赋予的权利,对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2)独立董事及管理团队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发生4名独立董事变动,具体情况及原因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问题3第一问之“独立董事变动情况、履职情况、对公司治理所起实际作用”部分。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发生5名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具体如下:
①2017年2月28日,发行人为提高公司竞争力而引入新任副总经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向奇汉为副总经理。
②2017年3月24日,陶维浩、刘古泉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③2017年8月1日,李兴旺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④2017年12月31日,江茂强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如前所述,上述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原因合理,包括为提高公司竞争力而引入新任副总经理1名,4名副总经理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但其中2名仍在公司任职);发行人包括徐石、黄涌、杨祉雄、严洁联、胡守云、淦勇、李平在内的主要管理层保持了稳定。
根据《审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7659.28万元、46691.52万元和57809.2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20.82万元、4442.38万元和7601.22万元。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逐年递增,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据此,独立董事及管理团队的变化情况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安排,是否存在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即第一届董事会)、监事(即第一届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均为三年,至2019年9月到期。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发行人的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徐石作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30.8454%的股份,最近两年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可以提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徐石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可以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徐石是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引领公司的发展方向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现有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且稳定,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经公司确认,截至目前没有具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安排,届时将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选举董事、监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基于上述理由,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发生重大变动情形导致其无法胜任目前的职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动,不会因换届导致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
(4)王咏梅等独立董事是否具备足够精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咏梅除在发行人担任独立董事外,还在3家A股上市公司和1家新三板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该情形不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前述规定,也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说明,王咏梅(自2016年9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衍善(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和尹好鹏(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能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及其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列席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独立审议会议议案,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不存在不能履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情形。
根据王咏梅、董衍善、尹好鹏的确认,其有足够精力在发行人处担任独立董事并在任职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