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责任与商业道德

德鲁克不仅关注企业如何管理资源,也关注组织在社会中运转如何才能合乎道德和伦理。德鲁克管理思想是围绕“责任”建立起来的。“责任”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是管理学对管理实践负有的责任;另一方是管理者对其行为负有的责任。

  查尔德认为,管理思想有技术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的作用。所谓技术性作用,是指管理思想为实践者提供了完成任务的具体手段;所谓合理性作用,指的是对现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做出解释或批判,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同187。技术性作用暂且不谈,所谓“社会认同”,在德鲁克著作中的等价概念就是管理层的合法性。管理者作为一个群体若想要得到社会认可,他们必须证明自己能够充当社会的领导阶层,他们的行为所体现的价值观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德鲁克早期理论为管理层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做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管理层的权威。他认为,管理层的职责不是对股东、政府及雇员或其他任何一个群体负责,管理层的职责所在是对组织负责。这一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组织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繁荣的基础。但是,德鲁克又反复告诫,管理权威及其地位都必须不断得到强化,随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当其地位受到所有权弱化、立法、工会和雇员挑战的时候,管理层的合法性危机就出现了。德鲁克确证了管理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提高了公众对于管理层的信任,也帮助管理层解除了自我怀疑。

  企业行为与商业道德的关系是德鲁克社会理想与专业理想的结合点,是德鲁克关注的重点领域。德鲁克重新阐述了市场经济与道德伦理的关系,并寄希望于各类组织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伦理的关系问题,英国作家曼德维尔有一句名言——私恶竟成公益(Private vices make public benefits),意思是说个人追逐私利的行为在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导下最终竟然变成了对公共利益有好处的事情。这充满矛盾的命题一直被当作资本主义的辩证法。在德鲁克看来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没有哪一个社会可以持久地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之上。一味追求私利而不顾甚至破坏公益只会毁坏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失灵。只有企业管理者以社会公益为目来追求企业私利,才能将私利与公益协调起来。当然,把对社会有益的事变成对企业有利的事情不会一帆风顺,但管理群体作为社会的领导群体必须承担起这个职责。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不仅是对自己负责,而且是对企业、对社会负责。

  

到20世纪80年代,对社会责任的讨论上升为对企业行为准则的讨论。商业道德迅速取代社会责任成为时髦的课题188。德鲁克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所谓商业道德意味着道德标准的妥协和退让,允许企业以商业情形为借口采取另一套道德标准,为某些不符合普遍道德规范的行为开脱。西方社会传统上坚持道德一元论,即道德只与个人有关,所有人都必须坚持同样一个道德标准,所有人必须遵守同样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个人在道德面前一律平等,不管这个人是王子还是庶民。如果以个人或组织负有某种特殊社会责任为借口,为这些个人或群体另立一套行为准则,就是道德沦丧的先兆。如果说因为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负有社会责任而为他们另立一套道德标准,不管这种道德标准称为商业道德或企业伦理,都违背了道德的一元论,这种责任实际上是政治的而不是道德的。

如果管理者使他们的利益和个人道德服从他们的社会责任,那就意味着某些判断普通人是否道德的规则并不同样适用于这些有特殊社会责任的人。这也就是说,只要管理者的行为能够被解释为对其他人有好处,他们就可以不受道德规范的约束。比如,洛克希德事件189就是典型的例子。1972年,美国洛克希德公司(Lockheed)为推销其飞机向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以及其他重要政治家行贿5亿日元,田中因此被迫于1974年12月下台。洛克希德公司之所以出此下策,是因为它当时身陷困境,急需订单以挽救破产的命运。即便如此,洛克希德的行为就可以原谅吗?商业道德在一般人看来,是一种促使企业约束行为的准则,而德鲁克却很担心特殊化的企业道德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整体松弛。

  德鲁克认为这种困境是西方哲学的内在矛盾造成的,西方哲学将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看待,将道德视为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过分强调竞争,忽视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使得企业和管理者往往采取片面的行为。他主张借鉴儒家道德观修补西方道德观。在德鲁克看来,儒家哲学以信任和和谐为原则,坚持相互依赖的道德规范,坚持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互的。德鲁克寄希望于这种相互依赖的道德观将西方社会从企业道德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苏联解体之后,独联体国家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德鲁克曾经在一个经理培训班上问一些经理:什么是市场经济?立刻有人回答道:市场经济就是赚钱!德鲁克摇摇头说:不对,市场经济是选择与责任。由于对责任的强调。德鲁克因此被称为“商业文明的道德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