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官吏品秩俸禄制度

唐宋以来,官员例有职事官、散官、勋官、爵位之分,到了明代,职、散、勋、爵的名称依然存在,但其实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一切随官职而走,散阶、勋称、爵位均与官职相称,成为官职的附属,不再具有叙劳、叙功的本来意义。初授官职,同时授予对品散阶,考满后迁调改除,官职的品秩有所变化,则散阶随之变为对应品秩的初授散阶。惟品秩不变时,散阶具有品内升等作用。初考称职,授予升授散阶,再考功绩显著,授予加授散阶。

明代文散官阶称表

职事官品级 初授散阶 升授散阶 加授散阶

正一品 特进荣禄大夫 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 荣禄大夫 光禄大夫

正二品 资善大夫 资政大夫

从二品 中奉大夫 通奉大夫 资德大夫

正三品 嘉议大夫 通议大夫 正奉大夫

从三品 亚中大夫 中大夫 正议大夫

正四品 中顺大夫 中宪大夫 大中大夫

从四品 朝列大夫 朝议大夫 中议大夫

正五品 奉议大夫 奉政大夫 朝请大夫

从五品 奉训大夫 奉直大夫

正六品 承直郎 承德郎

从六品 承务郎 儒林郎 宣德郎

正七品 承事郎 文林郎 宣议郎

从七品 从仕郎 徵仕郎

正八品 迪功郎 修职郎

从八品 迪功佐郎 修职佐郎

正九品 将仕郎 登仕郎

从九品 将仕佐郎 登仕佐郎

注:宣德郎为从六品吏员升授散阶,宣议郎为正七品吏员升授散阶。

洪武十三年(1380年),初定内外文武官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二十五年(1392年),重定俸禄,遂成定制。其俸禄如附表。

明代学官、首领官与杂职吏员另有俸制,不在附表之列。学官俸禄,州学正月米二石五斗,县教谕、府州县训导月米二石。首领官俸禄,凡内外官衙提控、案牍、州吏目、县典史均给月米三石。仓库关场直至河泊闸坝等杂职官,给月米三石至一十五斗不等。吏员按所在衙门品级,给月米二石五斗到六斗不等。宦官月米一石。廪膳生员日米一升,另给鱼肉盐醯*(读音xī)。

明代俸禄实给有米有钞,洪武时以米为主,间给钱钞。钱一千、钞一贯折米一石。永乐迁都北京,确定米钞兼支之制。四品以上米钞各半,五品米六钞四,六品米七钞三,七至九品米八钞二,杂职全支米;地方官五品以上皆米二钞八。其后逐渐调整京官米钞比例,到成化年间,米钞比例已变为正一品米三钞七,以下米的比例递增,到从九品米七钞三。

从成祖确立官俸米钞兼支制度后,因北京漕运困难,京官俸禄中应给之米并不如数发给,而是只给很少一部分。大体上,流内官及杂职有家小者,实给米月一石,杂职无家小者,实给米月六斗,其馀应给之米均发给俸帖,即领米凭证,让官员自行到南京支取。应给之钞则按米一石折钞一贯计算。后来因钞价大幅度贬值,改为米一石折钞十贯,仁宣以后到正统年间,米一石渐至折钞二十五贯。官员领到俸帖,不可能自行去南京,而只能把俸帖卖与商人,每十石米的俸帖,值银不过一二两。这样,即使官至正一品,每月俸禄除实领米一石外,禄米俸帖折银加上俸钞不过十来两。

明代官吏俸禄表(洪武时定制)

官品 十三年年禄 十三年俸钞 二十五年月俸米 二十五年年俸米

正一品 1000石 300贯 87石 1044石

从一品 900石 300贯 74石 838石

正二品 800石 300贯 61石 732石

从二品 700石 300贯 48石 576石

正三品 600石 300贯 35石 420石

从三品 500石 300贯 26石 312石

正四品 400石 300贯 24石 288石

从四品 300石 300贯 21石 252石

正五品 220石 150贯 16石 192石

从五品 170石 150贯 14石 168石

正六品 120石 90贯 10石 120石

从六品 110石 90贯 8石 96石

正七品 100石 60贯 7.5石 90石

从七品 90石 60贯 7石 84石

正八品 75石 45贯 6.5石 78石

从八品 70石 45贯 6石 72石

正九品 65石 30贯 5.5石 66石

从九品 60石 30贯 5石 60石

明代钞价对俸禄也有重大影响。洪武初,钞一贯官价为钱一千或银一两,到洪武末,钞一贯已贱至一百六十文。永乐以后,钞一贯仅值二三文,到成化年间,钞一贯所值已不到一文,几乎成了废纸。朝野流通货币为钱与银,唯有给俸继续用钞,实则一钱不值,有名无实。

明代俸禄之薄,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638。有的学者仅从字面数字出发,认为明代俸禄高于唐代和清代,舛误至甚。从永乐到宣德,是明代俸禄最低的时期,问题就出在禄米发俸帖和钞价贬值上。周忱为了稳定官俸,制定了俸帖折银之例,每石米俸帖,固定为折银四钱发放。成化年间,又定折布折钞之例,布一匹折米二十石,折钞二百贯。后又定布一匹,折银三钱,并陆续调整其他折算比例。

“于是官员俸给凡二:曰本色,曰折色。其本色有三:曰月米,曰折绢米,曰折银米。月米,不问官大小,皆一石。折绢,绢一匹当银六钱。折银,六钱五分当米一石。其折色有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本色钞十贯折米一石,后增至二十贯。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公侯之禄,或本折中半,或折多于本有差。文武官俸,正一品者,本色仅十之三,递增至从九品,本色乃十之七。武职府卫官,惟本色米折银例,每石二钱五分,与文臣异,馀并同。”①

稳定后的俸禄,仍以正一品官为例,月禄米八十七石,按米三钞七比例,本色二十六石一斗,折色六十石九斗。给米除实领米一石外,二十五石为折银米或折绢米,即使全按折银计算,每石六钱五分钱折银十六两;折色每石米折十贯,六十石米折钞六百贯加俸钞三百贯合计九百贯,折银不过二三两。一品官的俸帖折银加上俸钞合计不过十馀两不到二十两,其馀官员俸禄之低可想而知。且明代俸禄不仅以米折钞,以钞折布,有时还折为胡椒苏木等物,每种折算的比例均偏低,七折八扣,官吏实得微乎其微。

由于明代俸禄过低,大小官吏均依靠俸禄以外的其他收入过活,且上上下下都司空见惯。正如顾炎武所言:“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639京官的实际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吃属下空名和贿赂,二是向地方索取馈赠。书吏杂职的实际收入来源,则主要是敲诈索要办事者。地方官员的实际收入,主要来源于正税之外的额外加派。宣德四年(1429年),有人控告左都御史顾佐受皂隶贿赂,将其放归吃空名。宣宗问杨士奇,顾佐何以受贿?

杨士奇答道:“所诉事,诚有非诬。盖朝臣月俸,止给米一石,薪炭、马刍,咸资于皂,不得不遣半归,使备所用。而皂亦皆乐得归耕,实官皂两便。此京师臣僚皆然,臣亦不免。”640

当时孔友谅亦上疏道:“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今京官及方面官稍增俸禄,其馀大小官自折钞外,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仰事俯育,与道路往来,费安所取资?贪者放利行私,廉者终窭*(读音jù)莫诉。请敕户部勘实天下粮储,以岁支之馀,量增官俸。仍令内外风宪官,采访廉洁之吏,重加旌赏。则廉者知劝,贪者知戒。”641

正统年间,山西巡按御史陈泰又奏请增禄养廉。“时百官俸薄,折钞又不能即得。泰上章乞量增禄廪,俾足养廉,然后治赃污,则贪风自息。事格不行。”642

这些建议,都未能起到作用,终明之世,俸禄过低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明代俸禄制度还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宗室和官员之间、少数民族降兵降将与官员之间,俸禄差别极为悬殊。在宗室和官吏之间,宗室极厚,官吏极薄。宗室之俸,亲王米万石,郡王二千石,以下各有差等。未受封的宗室诸子,均有俸米。就连宗室有罪革为庶人者,亦月支米六石,直到万历时才减至二石。嘉靖时,御史林润上言:

“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于宗藩禄廪。天下岁供京师粮四百万石,而诸府禄米凡八百五十三万石。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万石,而宗禄三百十二万;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而宗禄百九十二万。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皆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诟有司。守土之臣,每惧生变。”643

在降兵降将和官吏之间,降人极厚,官吏极薄。永乐以后,对北边降人采取笼络政策,待遇优厚,与官吏形成巨大反差。正统初,验封司主事李贤言:“塞外降人居京师者盈万,指挥使月俸三十五石,实支仅一石,降人反实支十七石五斗,是一降人当京官十七员半矣。”644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增加了官吏的不平和不满情绪。

明代的低俸制对政治的冲击极大。当时官俸虽低,然而当官却是最便捷的致富之道。盖因当时官吏的俸外收入已成常规,缺乏制度约束,任其恣意横行。永乐以后,虽然朝廷不时惩处个别贪贿之官,但并不是真正要清除贪贿恶习,而只限于把贪贿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低俸制使朝野上下,甚至包括皇帝在内,都认为官吏“适当”地贪贿一些无可非议,惩治贪贿的措施,只不过是对那些闹得过了头,实在不成体统的官吏而采取的,是一种“枪打出头鸟”式的惩罚。更有甚者,是对政敌的排斥手段。如天启时诬杨涟、左光斗贪贿,就是典型的例证。因此,只要贪赃不算过分,就是好官。低俸制在明代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上上下下无官不贪的普遍风气。虽然俸禄过低,但在实际上却国困民贫,惟官独富。

万历十一年(1583年),左都御史丘橓曾言:“方今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既以官而得富,还以富而市官,此馈遗之积弊”645。

崇祯元年(1628年),户科给事中韩一良说得更明确:“皇上召对平台,有‘文臣不爱钱’之语。然今之世,何处非用钱之地?何官非爱钱之人?向以钱进,安得不以钱偿?臣起县官,居言路。以官言之,则县官行贿之首,而给事为纳贿之魁。今言蠹民者,俱咎守令之不廉。然守令亦安得廉?薪俸几何,上司督取,不曰无碍官银,则曰未完纸赎。冲途过客,动有书仪。考满朝觐,不下三四千金。夫此金非从天降,非从地出,而欲守令之廉得乎?科道号为开市,臣两月来辞金五百。臣寡交犹然,馀可推矣。”646

顾炎武曾以治河为例,叙述明代官吏的生财之道说:“天启以前,无人不利于河决者。侵克金钱,则自总河以至于闸官,无所不利。支领工食,则自执事以至于游闲无食之人,无所不利。其不利者,独业主耳。而今年决口,明年退滩,填淤之中,常得倍蓰*(读音xǐ),而溺死者特百之一二而已。于是频年修治,频年冲决,以驯致今日之害,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国家之法使然,彼斗筲之人焉足责哉!不独此也,彼都人士,为人说一事,置一物,未有不索其酬者。百官有司,受朝廷一职事,一差遣,未有不计其获者。自府史胥徒,上而至于公卿大夫,真可谓之同心同德者矣。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义而后利,终不可以致太平。”647

既然低俸制有这么多恶果,高俸是否可以养廉?明代虽然有人不断建议增俸以养廉,但一直未能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俸禄低不一定等于官吏的实际收入低,俸外收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明代前期,确有一小部分官吏因俸禄过低而无法生活,但到了明代后期,仅靠俸禄生活的官吏实属凤毛麟角,绝大多数官吏都依赖于俸外收入“先富起来”。在官富民贫、国库空虚的情况下,对实际收入已经过高的官吏实行高俸制是否恰当,尚有待于研究。

清代的品秩制度在明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调整,除了继承明代职阶一体的做法外,散官阶衔被简化,勋官和爵位合二而一。其阶官称谓如附表。

清代散官阶称表

品秩 文职散阶 武职散阶

正一品 光禄大夫 建威将军

从一品 荣禄大夫 振威将军

正二品 资政大夫 武显将军

从二品 通奉大夫 武功将军

正三品 通议大夫 武义都尉

从三品 中议大夫 武翼都尉

正四品 中宪大夫 昭武都尉

从四品 朝议大夫 昭武骑尉

正五品 奉政大夫 武德骑尉

从五品 奉直大夫 武德佐骑尉

正六品 承德郎 武略骑尉

从六品 儒林郎、宣德郎 武略佐骑尉

正七品 文林郎、宣义郎 武信骑尉

从七品 徵仕郎 武信佐骑尉

正八品 修职郎 奋武校尉

从八品 修职佐郎 奋武佐校尉

正九品 登仕郎 修武校尉

从九品 登仕佐郎 修武佐校尉

清代俸禄在顺治时分为两个系列,汉官为一个系列,满、蒙、汉军为一个系列。顺治以后,实行满汉一例,统一了官吏俸禄,其京官俸禄标准如附表。地方官吏俸银与京官相同,但不给禄米。

与明代宗室俸禄过高不同,清代世爵勋官的俸禄不算过高。最高一等公年俸银七百两,禄米三百五十石,至闲散公年俸银二百五十五两,禄米一百二十七石;最低恩骑尉年俸银四十五两,禄米二十二石五斗。且担任官职者,俸银就高不就低只领一头。乾隆三年规定:

“八旗世爵授外省文职者,如世爵之俸浮于外俸,于任所支领外任之俸,所余世爵俸银并世爵禄米仍留京支领,若与外俸相等及外俸浮于世职者,俸银均在任所支领,世爵禄米仍准留京。”次年又规定:“八旗世爵授外省武职者,其世爵禄米照文官例留京支领。”648

清代京官俸禄表

品秩 岁俸银 岁禄米

正从一品 180两 90石

正从二品 155两 77.5石

正从三品 130两 65石

正从四品 105两 52.5石

正从五品 80两 40石

正从六品 60两 30石

正从七品 45两 22.5石

正从八品 40两 20石

正九品 33.114两 16.557石

从九品 31.5两 15.75石

未入流 31.5两 15.75石

清代俸禄取消了明代的本色折色区分以及折算办法,一律按银两计算,但就其制度实质来说,仍然沿袭了明代的低俸制传统。为了解决俸禄过低的问题,顺治年间,另给京官每月公费一至五两,每年柴薪银十二至一百四十四两,外官则另给柴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四项补贴。但自俸禄实行满汉一例后,这些补贴逐渐裁革。俸禄过低,影响了官场风气。正如御史赵璟所言:

“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馀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若督抚,势必取之下属。所以禁贪而愈贪也。”649

由于俸禄过低,加之官衙还需要相应的办公支出,各州县则在正税之外加收火耗,中央官员则向地方收取冰敬炭敬,各衙门的属官直至吏胥则层层收取陋规。所谓火耗,本意是指散银熔铸为银锭时的损耗,实际上变成了加征。正税解交后,所余火耗就成为州县衙门自己掌握的经费,称为耗羡。京官不能直接向民间征税,便接受地方官员的赠予。各种赠予名堂繁多,夏天谓冰敬,冬天谓炭敬,节庆谓节敬,生日谓祝敬,过年谓年敬,门生拜见谓贽敬,出京辞别谓别敬。赠予关系包括乡梓、同年、亲戚、门生、故吏、同窗等等,不可胜数。陋规也称规费,尤以吏胥长随所收为多,如来访进门所收门包,赴官宴所收押席银,呈诉状所收状纸钱等等。

顺治年间,曾经禁征火耗。“钱粮征纳,每两火耗三分,正是贪婪积弊,何云旧例?况正赋尚宜酌蠲,额外岂容多取?著严行禁革,如违即以犯赃论罪。”650但是,火耗禁而不止,凡地方之办公,上司之规费,京官之馈送,无一不是出自耗羡。最后,连下令禁征火耗的圣祖也无可奈何,不得不承认现实,在河南巡抚鹿祐陛辞时说:

“巡抚乃地方大吏,不在徒务虚文,宜实心筹画,思有益于民者为之。况清廉不专在一己,必使布按以下,一并为廉吏,始能有益于民。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651

乾隆时,钱陈群追忆说:

“本朝定鼎后,耗羡一项,尚存其旧。康熙六十馀年,州县官额征钱粮,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羡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不特州县官资为日用,自府厅以上,若道若司若督抚,按季收受节礼,所入视今之养廉倍之。其收受节礼之外,别无需索者,上司即为清官。其止征耗羡,不致苛派者,州县即为廉吏。间有操守清廉,如陆陇其之知嘉定,每两止收耗羡银四分,并不馈送节礼,上司亦或容之者。以通省所馈节礼,尽足敷用。是清如陆陇其,亦未闻全去耗羡也。”652

明清的低俸制引出了加征火耗,而加征火耗具有如下弊端:首先,征收火耗的数额没有法定限制,只是循例而收,除了少数良知未泯、廉洁自好的官员外,耗羡归己支配,促使官吏尽可能多征,多数官员是用多少就征多少,使火耗的征收比例各地不一。有的每两加征数分,有的加征数钱,还有的高出正税。其次,火耗只有亲民官才能征收,不直接管理民政的官员没有,州县官依赖耗羡,实际收入大大超过其他官员。为了调节这种不平衡,司道府州索之于州县,督抚索之于司道府州,京官索之于外官,佐贰书吏索之于办事者。各级官吏通过索取馈赠、收受贿礼来平衡收入,成为官吏庇护网、关系网的滋生温床。“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州县藉口而肆贪婪,上司瞻徇而为容隐,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削除者也。”653再次,火耗的用途有极大差别,循吏将耗羡留作公用,贪官将耗羡归为己有。肃宁知县黄世发以清廉著称,耗羡充公。“旧例,钱粮加一二作耗银,世发亦收之而不自用,杂派亩银三四钱悉除之。县有役事,若修学校、缮城垣,及上官别有摊派,即以耗银应。”但多数官员不是如此,耗羡用于公务者少,私留归己者多。因此,加征火耗成了清代吏治的一个巨大的腐蚀剂。

为了解决加征火耗带来的各种问题,清朝从雍正二年(1724年)起,开始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时山西巡抚诺岷建议:“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馀分给各官养廉。”世宗也认为:“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③。于是采纳诺岷的建议,以各地征收火耗的实际数额为基数,把征收火耗由非法变为合法,明确稳定征收额度,规定各地应当提解的耗羡数额,再把这一款项分配给各级地方官作为养廉银。世宗自称:这一制度“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654。乾隆时,大学士钱陈群向高宗解释养廉银的由来时说:“议者以康熙间无耗羡,非无耗羡也,特无耗羡之名耳。世宗出自独断,通计外吏大小员数,酌定养廉,而以所入耗羡按季支领,吏治肃清,民亦安业。特以有征报收支之令,不知者或以为加赋。”655较准确地叙述了养廉银制度创立的前因后果。

雍正年间规定的各省应提解耗羡数额为四百二十二万两,约为当时正税的百分之十四。这笔款项专用于养廉银开支,不得他用。各种官吏应领养廉银数额,根据各地的贫富、政务的繁简等因素确定,再从所提解的耗羡银中支取。大体上,各省督抚的年养廉银在一万两至二万两左右,布政使为五千至九千两,按察使为三千至八千两,道员为二千至六千两,知府为八百至四千两,知县为五百至二千两,同知为四百至一千六百两,通判为四百至一千二百两,县丞为四十至四百两,主簿为三十至二百两,教官和杂职为数十两。养廉银既用于补充官吏个人收入,又用于延纳幕宾,犒赏兵弁,以及补充办公费用。这一制度,部分地解决了低俸制问题,也使原来漫无成规的加征有了制度约束,限制了征收火耗弊端的扩大。但是,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只是部分官员才有,京官、武官以及部分地区的佐贰杂职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各类不同官员收入的不平衡公开化。因此,馈送、陋规等问题依然存在。

乾隆年间,对养廉银制度进行了调整,并建立了恩俸制度。例如,规定各省从存公耗羡中拨出适当数额,发给佐杂官吏,以资养廉。将武官过去靠克扣兵丁名粮作为进项,改为照文官例在耗羡项下支取。针对京官无养廉银的问题,乾隆六年(1741年)决定,由各省、各关闲款下每年凑拨京官津贴二十六万两,由户部分给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人府、内阁、六部的办事官员。另外,雍正时还发给六部堂官恩俸,即在正俸之外加倍赏给,到乾隆时,则规定京官不论大小,一律加倍给俸,即所谓恩俸。这些措施,使不同官吏之间收入的不平衡有所和缓。

京官尽管有恩俸及津贴,但同外官相比,依然偏少,而养廉银使地方官的法定收入高出许多。乾嘉以后,各种亏空以及需求款项,开始由养廉银中摊派“捐献”。道光以后,中外多事,国库空虚,养廉银开始折成发放。咸丰时,定文官三品以上扣发养廉银四成,武官二品以上扣发养廉银二成,以充军饷。其后扣发几成多少不等,完全不扣的情况极少。加上官银票折成兑银的实数日益下降,使养廉银实得大为减少。

光绪元年(1875年),盛京将军崇实关于养廉银问题上奏道:“奉省贿赂公行,已非一日。原情而论,出于贪黩者犹少,迫于穷困者实多。查将军养廉虽名八成,而官票每两折银只以二钱五分入算。此外一成停止,一成实折。计廉银额二千两,实数仅五百馀金。推之府尹、府丞,又当四成递折,实数不过二百馀金矣。藉此从公,万难敷衍。不得已设为名目,取给下僚,有节寿之贺仪,有月费之摊款。自兼尹刑部迄于府尹府丞,凡涉词讼之官,地方无不馈送。变本加厉,习为故常。甚至民间讹传,委缺必酬,到任必谢,而营求属托又无论矣。即有清洁自好之员,迫于时势,亦姑择受一二,不敢矫异鸣高。夫上官既资于下僚,下僚必敛于百姓,追呼掊克,激成事端。是以官习为不廉,而极之于纵役分赃;民亦习为不廉,而极之于杀人放火。典章罔顾,教化不兴,此陋规相沿,实奉省第一大弊也。”656

四川总督丁宝桢道:“川省臬司道府,向来除养廉外别无津贴。而养廉项下,例有扣平、搭票、折钱,及本省应行摊捐各款。层层减折,所剩无几。从前收受节寿规礼,以办公赡家,二百馀年相沿未改。中外共知,实不得已,然终非正办。”657

光绪十八年,直隶总督李鸿章针对热河的各种陋规变本加厉的情况奏道:“热河近年,政以贿成,婪索相竞。自大府以至牧令,罕能以廉公自持。取之僚属者,节寿有贺仪,到任有规礼,补缺署缺有酬谢。取之商民者,街市铺户有摊派。变本加厉,上下相沿,不以为怪。推原其故,非必贪婪成性,实由缺分太瘠,无以养其廉。”②

养廉银制度到了晚清,弊窦无处不生,使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世宗宪皇帝设立各官养廉银,所以保全服官者之操守也。今佐贰等廉尚全给,稍知自爱者,均藉此银以恪守官方。独州县官之廉,上官每扣以为摊捐各项之用,署事者仅领半廉,一经扣存,所得无几,非从前立法之意矣。”658

养廉银经扣、捐之后,督抚司道再取之州县,州县再取之小民,各种贿赂馈礼照收不误,大小官吏都以支用不敷为名大肆搜刮,“廉”内损失“廉”外补,官吏的主要收入不再是来自于俸禄和养廉银,而是来自于养廉银之外的贪贿私饱,实际收入并不减少。主修《清朝续文献通考》的刘藻锦,曾对当时的高薪养廉之议提出了不同看法,曰:“自辛丑回銮优予津贴之例起而共习奢风,虽物价昂贵,今昔不同,而踵事增华,靡所底止。入愈丰者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俸,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659御史谢远涵也抨击借变法新政之名谋取私利之举,说:

“借破格之美名,以栽培其亲故;假重禄之正论,以自便其私图。廪入既厚,纵侈随之,酬应则踵事增华,服用则豪奢逾度。津贴不足,继以兼差。至有以丞参而岁得万金,以司员而月得千金者。夫就法理而论,何事非国家之要政,何款非民庶之脂膏?就事实而言,禄薄者固犹是因循,糈厚者亦何尝振作?”④

从雍正开始的高薪养廉制度,到清末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全面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