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