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停牌

上市公司出现“退市风险警示”规定的未在规定期限改正或者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自责令改正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当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改正或者披露的,公司股票自停牌2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退市风险警示”规定的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股票自前述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公司应当于停牌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在股票停牌后1个月内披露解决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公司未在股票停牌后1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自方案披露或者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公告。停牌期间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上市公司出现“退市风险警示”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交易所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