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制就是限权,避免民众权利被公权侵害。但其核心则是财税权力的限制,途径在于财税是否真正立宪,也就是能否通过宪法及其相关法律限制财税权,给财税权力设置刚性的束缚与界限。
业已实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发达国家,已经为欠发达国家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智慧。但联系现实,俄罗斯社会的财税立宪,或许更具参考价值。
俄罗斯从1993年12月12日那一天起,他们通过全民公决,已经拥有了保护他们及其子孙万代幸福的根本大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实现了财税立宪。
俄罗斯社会财税立宪的首要经验与智慧在于,财税立宪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事实上,俄罗斯社会的一切财税治理,不论是联邦的还是各联邦主体的财税治理,无不是围绕这个终极目的展开。因此,俄罗斯社会的财税治理实践,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过明显偏离根本方向的现象,始终忠实地遵从立宪的基本精神,把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锁定在保障全体俄罗斯国民基本权利方面。哪怕是在宏观经济最不景气的时候,也没有偏离这个终极目标,全体国民拥有的各种各样的补偿金就十分繁多。一直把民生、民权放在首要位置,并以此来衡量财税治理的质量与效果,评价“税改”的得失与税收政策的优劣。
众所周知,权力是指社会治理者独有而被管理者必须遵从的一种力量,其合法性取决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财税权”也一样,其合法性取决于全体纳税人的同意。而且,“财税权”和一切权力一样,是保障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正分配的逻辑前提。毋庸置疑,俄罗斯社会的“财税权”是有合法性的。问题在于,真正的、名副其实的财税立宪意味着,既要强调分权原理,也要注重权利法案,二者缺一不可。就《宪法》的财税组织法案而言,是指“税权”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制衡与监督问题,以防止“多数暴政”及其“权力的滥用”。所幸的是,俄罗斯社会的财税立宪,已经实现了财税分权。同时,也拥有了“权利保护法案”。《宪法》第二条等明确规定:“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可见,俄罗斯国民拥有了一部可以真正保护他们各种基本权利免受侵害的根本大法,至少在财税制度层面上,可以使自己生活在一个基本确定性的制度平台之上,不必为随时可能降临的血腥动荡等各种巨大的经常性的灾难问题过度担忧,基本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安排自己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