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出资是隐名股东的义务。如果隐名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足额履行这个义务,责任就要落到名义股东身上了。
(一)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