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交易中如何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新三板公司对股份转让的限制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业务规则》之2.8的规定,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对股份转让另行限制。前述股份限售期限直接影响收购项目的开展和方案设计,若被收购方配合解禁不及时,易导致收购计划停滞。另外,收购方一旦与被收购方股东发生矛盾,被收购方股东可能利用合同缺陷和限售期限采取不作为方式阻碍收购的顺利进行,甚至引发诉讼纠纷。

对此,买家在收购前应对被收购方股东的股份来源、限售情况和解禁期限进行专业分析,且在协议起草和谈判过程中注意相关条款所附条件或期限的严谨性,避免收购的实际进程受制于被收购方主观配合程度且被收购方违约成本过低。此外,对于客观限售期限,在解禁前可采取“股权质押+预约合同”的方式锁定交易;对于涉及“董监高”身份的限售期限,应在合同条款处理上将主动离职等解禁条件作为合同义务加以明确;同时也可考虑采取资金监管措施或随解禁期限分期支付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