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赌九输——对赌条款风险大

主要表现

(1)对赌,多是企业在危难或急于发展之时的城下之盟,有业绩对赌、IPO对赌、发电量对赌及其他内容对赌。对赌双方各有所需,建设单位为了控制成本,早日发电收益,总包方为了锁定订单,获得总包利润;虽然双赢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结果,但对赌协议“赌”字当头,意外和明天哪个先到,谁也不知道。实际上由于工程总包实现预期目标需要“天时”“地利”和“人和”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要完全满足对赌协议的全部指标和要求,总包方的胜算很低。

(2)新能源总包方,高估自己的合同履约能力,或随意答应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并在新能源总包合同中将总包方应获得的合同款与项目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相挂钩,当因总包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未取得约定的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时,总包方实际获得的合同款金额将大幅度降低。

(3)脱离实际,向建设单位许诺以现有技术无法达到的发电利用小时数,或不考虑实际情况,随意答应建设单位关于发电利用小时数的不合理要求,并在新能源总包合同中将总包方应获得的合同款与项目发电利用小时数相挂钩。当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合同约定的发电指标时,总包方获得约定的合同款金额;当发电利用小时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电指标时,总包方实际获得的合同款金额大幅度降低。

法律后果

新能源总包合同中约定“对赌条款”,一旦对赌条件被触发,将使总包方承担超出正常承揽工程外的巨大责任和风险,总包方工程款回收将直接受到影响,严重的将导致项目巨额亏损,入不敷出,且“对赌条款”风险一般情况下无法向下游分包方、供应商转移。

防范措施

(1)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条款,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就未来不确定情形所作的约定,往往运用于投资协议中,原则上新能源总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各种形式的“对赌条款”,若必须承诺发电量或电价,则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非总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发电量或电价损失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条件,如风光资源、甲供或指定设备、限电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触发对赌条款,总包方不承担责任。

(2)签订新能源总包合同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履约能力,充分衡量收益与风险、合同价格影响因素,对自身实际履约能力应做保守评估而非乐观评估,合理约定工期,避免合同中约定总包方承担承揽正常工程范围外的不合理责任和风险。

(3)如项目实际控制人与收购人签订《预收购协议》,在建成并网后转让该项目,收购方常会要求总包方必须就项目电价或电量进行承诺,与总包方应获得的合同款挂钩形成对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由项目实际控制人与收购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总包方不应接受任何与工程质量和工期无关的“对赌条件”约束。

(4)禁止新能源总包项目将政策风险作为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新能源项目受国家政策影响大,该类风险具有不确定、不可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触发对赌条款,总包方将承担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