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以下内容:
(九)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购买资产的,应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的, 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十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