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无法控制董事会,且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董事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则此情形可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如果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4)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情况下实际控制权未变更的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是指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