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越俎代庖,腹背受敌——垫资施工

垫资施工,是指总包方利用自有资金为建设单位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施工方式。

主要表现

(1)盲目承揽工程款收回无法律依据、资金来源无保障、项目资金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为降低负债,通过不具有资金支付能力的地方国有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控股平台公司吸引总包方垫资施工。

(2)重订单,轻风险,超越公司资金承受能力,未开展法律和财务专项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为民营企业垫资施工。

(3)违反公司施工垫资管控制度规定,关于垫资额度的规定,签订超额垫资合同。

(4)虽然符合公司施工垫资管控制度规定,并经公司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同意垫资施工,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垫资额度,进行超额垫资施工。

(5)在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未到位或融资未落地的情况下,盲目启动大规模垫资施工。

(6)在建设单位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或超额提供保证金和诚意金,为建设单位项目贷款提供融资资本金,变相垫资施工。

法律后果

(1)垫资行为将造成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快速增长,推高公司应收账款和资产负债率。一旦建设单位融资失败又无其他资金来源,或因其他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总包方不仅项目垫资成本和预期收益难以收回,还将向下游分包方、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腹背受敌”,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2)总包方为新能源项目垫资,可能将总包方置于两难境地。新能源项目具有短平快的特点,且发生垫资的新能源垫资项目的所有权(开发权)往往是没有投资能力的民营企业。一方面如总包方垫资完成了项目投产发电,如果依靠售电收益支付总包垫资款和收益如同“杯水车薪”,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欠款,即使胜诉,也将面临漫长的强制执行过程,历时长、成本大且结果不可控;另一方面如总包方发生中途无力垫资导致停工的情况,不仅建设单位难以以未完项目获得贷款,且由于电站处于未完工状态,无法产生售电收益及获得国家补贴资金(如有),总包方的垫资款将更加难以收回。即使项目采取了股权质押、电费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措施,走司法程序获得胜诉亦难以全额回款,因为未完工的项目通过司法拍卖的价值一般难以覆盖全部垫资款。

(3)在垫资总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虽然总包方短期内难以收回工程垫资款和收益,但收回垫资款和利息成本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垫资施工,无权索要垫资利息成本。例如新能源项目未通过招标程序选定总包方,则总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折价补偿,但无权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支付垫资利息成本,将给总包方造成资金损失。

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谨慎采用垫资模式施工,如根据公司制度可以在限定的额度范围内垫资施工,应在实施垫资前,做好项目的尽职调查,包括核实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建设单位的资信调查,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调查,以及建设单位不能如期支付垫资款和收益时解决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还应对垫资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充分考量垫资的安全性和“事前算赢”情况,应量力而行而非盲目抢占市场,杜绝盲目垫资负债经营。

(2)垫资担保。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垫资施工管控制度规定,经论证评估决策同意实施垫资承包施工的,建设单位除自身应具有充分的支付能力外,还应提供可靠有效的担保措施,如可变现的股权资产质押、固定资产抵押、国有控股银行提供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等,增加垫资回收保障。担保方式不能过于单一,同时优先选取容易变现的资产担保。

(3)违约责任。在签订垫资项目合同时须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归还时间、利息及违约处理方法。

(4)针对建设单位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项目,要充分评估建设单位的履约能力,项目实施前制定并严格实施建设单位履约不能的风险管控预案。

(5)建立风险动态监管措施。对建设单位资信、资金支付能力等款项回收风险相关的情况制定动态跟踪措施,加强对相关风险的全周期管理,根据风险变化及时制定或调整防范措施,高度关注担保物的价值变化情况等,发现风险应及时停止垫资施工,避免风险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