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规则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一条对于上市公司收购影响最大,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都担任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这些重要的岗位。由于“董监高”转让股份的比例限制,所以没有办法完成一次性的股权转让。而在买壳案中,作为购买上市公司控股权的买家,其需求是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购买的核心也是控股权,由此造成了股权不能一次性交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