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刑赏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出自《制分》)
国家之治乱,区分刑赏的界限最为迫切。没有一个国家没有法制,然后有的国家得以保存,有的国家却灭亡了,那些灭亡的就是因为没有掌握刑赏的界限!
治理国家的人,赏罚没有不做界限区分的,有的用不同的标准作为界限,所以实际上是没有界限。明察的君主一定是按照唯一的标准界分赏罚的。这样民众才会重法、畏法,没有侥幸心理。所以说:不用等到用刑赏,民众就已很努力在做事了。
总言之,韩非子指出赏罚的关键是区分赏罚的标准,标准唯一、清晰,法才能深入人心,形成明确无误的是非导向,这样的法才有效用。
2. 赏罚足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注:言赏罚之量度。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注:尽心尽忠谓情尽。名立。(出自《守道》)
赏罚要到位,是韩非子立赏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到位就是让刑罚的对象不能无视、轻视赏罚,无法拒绝、无法逃避。然后就是“信赏”,有功的、尽力的、尽忠的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奖赏。
我们可以注意到,韩非子区分了业绩与劳动态度,出业绩的奖赏是地位,尽力的奖赏是金钱,尽忠的奖赏是名誉。
3. 重刑少赏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注:影响利害计算中的抉择。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何以知之?夫贪盗不赴溪而掇金,赴溪而掇金则身不全;贲、育不量敌则无勇名,盗跖不计可则利不成。明主之守禁也,贲、育见侵于其所不能胜,盗跖见害于其所不能取,故能禁贲、育之所不能犯,守盗跖之所不能取,则暴者守愿,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注:因人情,卡住利害计算的要津,则自能禁邪恶齐民。(出自《守道》)
韩非子特别提出“古之擅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为什么?坏人做事也无非是一个利害计算,当计害超过计利时,也就不会去行恶了。韩非进一步指出,明主之守禁也,在于抓要害处,让其利害计算名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有此即有彼。然后,好制度就能把坏人变成好人了:暴者守愿注:愿,谨慎老实。,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注:贞:正。,天下公平,齐民之情。
“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是“其威足以胜暴”的进一步细化,指出要凡所禁,要抓“七寸”处。从博弈论角度看,就是先识得情博弈对象的利益标的所在。
这段总体是言重刑。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注:言治国要重法。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注:分刑赏乃因人情。(出自《制分》)
这段讲重刑足赏的原理,因人情而已,韩非子所谓人情,好恶而已,不重不足以动其心,所以赏要足以使民尽死力,罚要足以使民不敢犯禁。相反,如果刑罚轻了,就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了。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注:言以重刑齐民心。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注:韩非子论为什么要重刑。(出自《饬令》)
虽然赏罚都重要,但二者关系具体如何摆设?韩非子认为重刑少赏,才是君主爱护民众的做法,民众会拼命去争取奖赏;二多赏轻刑,则是君主不爱护民众的做法,民众不会拼命去争取奖赏。奖赏的来源不能多,多了吸引力就不够了。用重刑促使民众明白取舍,用大法驱使人们为国尽力,对君主就有利。执行刑罚时,对轻罪要重罚,这样人们轻罪就不敢犯,重罪吏不敢碰。这叫做“以刑去刑”。要是对重罪用轻刑的话,刑罚轻了,犯法的事就容易发生。这叫做“以刑致刑”,而这样的国家必致削弱。
“以刑去刑”和“以刑致刑”这两个句子极好,揭示了法律标准轻重对民众的引导效用,或起来警戒作用,或起到鼓励作用。比如我们经常会在网上见到一些对人贩子量刑轻重的讨论,多数人认为,量刑过轻,不足以震慑人贩子伤天害理的罪恶。
此处所言“少赏”与“赏足以劝善”并无冲突,后者是微观的指导原则,论赏与激励的关系;前者是宏观的指导原则,论赏与罚的构成关系。
子产相郑,病将死,谓游吉曰:“我死后,子必用郑,必以严莅人。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子必严子之形,无令溺子之懦。”注:以水火喻重刑之利和轻刑之弊,很形象。子产死。游吉不肯严形,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萑泽,将遂以为郑祸。游吉率车骑与战,一日一夜仅能克之。游吉喟然叹曰:“吾蚤行夫子之教,必不悔至于此矣。”注:言轻刑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出自《内储说上七术)
重刑少赏思想一句话可概括之:“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韩非子还提出,重刑是为了“利出一空”,做到“利出一空”,实是齐民心,能齐民心才有国家动员能力,民心愈齐,动员能力就愈强,反之,民心愈不齐,动员能力就愈弱。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出自《制分》)
微奸,即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升级版的连坐制!其原理是使相亲者连坐、相邻者连坐,一人有罪,罪及亲邻,逼迫他们互相窥探彼此的情况、互相揭发。在连坐制下,不揭发即罪,沉默即罪,不主动监视即罪。连坐制是重刑思想的一种特殊体现,秦朝应用最广,户口制是其实施的基础,秦以后的各朝代虽有收敛,但从未绝迹!
【评】:
现实中会存在因“刑罚”轻,犯罪成本低而不能禁绝之的情况,比如现在对人贩子量刑过低的情况,对企业在其产品安全上的过错处罚过轻的情况。这些问题的根源我认为不是立法者有意轻刑,而是对相关犯罪的危害性评估不足造成的,针对这些情况是需要加重刑罚。但是我不认同一概而论的“重刑”,或者运动式的“重刑”,那样做实是“逆人情“的。常态情况下,不做针对犯罪成本、犯罪收益、执法成本认真评估的处罚零度,不管是轻刑还是重刑,都是不对的,过犹不及而已。要反对“一刀切“地决定是重刑还是轻刑,那是实质上是懒政,正确的立法方向在于先仔细评估,再计量度。
重刑思想,特别是连坐制本质上是“逆人情”,与韩非子自身的“因人情”思想相悖。由此观之,韩非子的“人情”观有很大局限性,窥及人性之浅近短效处,未窥及人性之深远长义处。
从现代文明角度看,“连坐制”有反人类属性。自秦以后,连坐制在中国持续了两年多年,清朝末年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下,族刑连坐制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文本上废除易,思想上废除难,其实一直到今天,“连坐思维”仍不鲜见,假如你听闻有小学规定一人作业没完成,全小组连坐罚抄写,你不要奇怪。
4. 赏罚标准可及
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故贤者劝赏而不见子胥之祸,不肖者少罪而不见伛剖背,肓者处平而不遇深谷,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如此,则上下之恩结矣。(出自《用人》)
人主立难为而罪不及,则私怨生;译:如果君主树立难以达到的标准,而取怪罪下级做不到,下级就会产生怨恨。
“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此至言也!因为今日之治国治企违反这个原则的情况依旧很普遍,奖惩标准都定得高高的,自以为留有余地,其实往往其奖不足于动人,其惩不足于服人。“可为之赏,可避之罚”,标准是明确的、有可操作性的,自己做什么与有什么后果之间的映射关系是明确的,这样上下才能建立真正的心理契约,人们安心做事,不必担心“谋国而失身”,不必担心飞来横祸,不必担心因弱小而受无端欺凌。当人们的心思、精力和时间都倾注在事情本身时,事情才能做精做细、做卓越。也即组织内耗最小化,组织资源效率最大化。
5. 毁誉随赏罚
民之性,有生之实,有生之名。为君者有贤知之名,有赏罚之实。名实俱至,故福善必闻矣。译:人性要求,既有生的实惠,又有生的名声。做君主的,既有贤智的名声,又有赏罚的实权。名和实都得到满足,所以大福大善必得流芳。(出自《八经》)
毁誉也是人情,好誉恶毁是人性之自然诉求。也应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内。对管理来讲,也要纳入管理的手段内。
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译:对受赏的人同时给予荣誉,对受罚的人同时给予谴责。这样一来,不管贤还是不贤的人,都会尽力而为了。(出自《五蠹》)
韩非子意识到毁誉如果不和赏罚同步,有可能会抵消赏罚的效用,所以他提出实行赏罚时,要对毁誉也进行控制。
这真是不但杀人,还要诛心啊。如此思路,效用性可到一个极致,但全面专制性控制又何尝不是它必然的副产品呢?
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译:奖赏越丰厚越好,让人们以此为利;表彰越溢美越好,让人们以此为荣;惩罚越严重越好,让人们以此为畏惧;贬斥越严厉越好,凡让人们以此为耻辱。(出自《八经》)
韩非子把毁誉和赏罚总是相提并论,事实上他视毁誉为一种延伸的赏罚。
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译:对受赏的人有所非议,就不能鼓励立功;对受罚的人有所赞扬,就不能禁止奸邪。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出自《八经》)
这段很明确指出毁誉与赏罚的关系,毁誉不与赏罚同步,就会抵消赏罚的效用。只有“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才能把赏罚的效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