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并购比例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通常采用全资并购、控股式并购、参股式收购等多种方式。实务中,具体采用全资收购、控股式收购,还是参股式收购等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并购中双方敲定的出让/收购比例,一定是基于双方利益,满足双方意愿并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妥协。

(一)全资并购

合资并购,即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将被并购方纳入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是并购初期最常见的方式。

该方式的优点在于:

①并购方拥有被目标公司股权、资产、存货等全部权利,可以完全合并报表。

②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整合、融合,减少双方在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竞争策略、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碰撞与摩擦,提高了并购成功率。

③新公司的决策、经营等完全由并购方主导。

适用情况:需全面掌控目标公司、资金来源充足、无须原股东支持并购后的目标公司经营。

(二)控股式并购

控股式并购分为:100%控股式并购、绝对控股式并购、相对控股式并购三种形式。

(1)100%控股式并购

100%控股式并购,即全资并购。

(2)绝对控股式并购

绝对控股式并购,是指并购后,并购方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51%及上,甚至到67%及以上,低于100%。具体持股比例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选择、拟投入的资金、对新企业的规划、确定的发展路径等因素。

该方式的优点在于并购双方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整合融合,实现被并购方的平稳过渡与持续发展。对被并购方来说,既保护了被并购方对股东或管理层对目标公司的感情与事业心,又能得到一定的回报。

适用情况:持股比例51%及以上,希望利用目标公司原股东的某种资源或能力;让目标公司原股东留下一部分股权,一旦发生问题,可以拿来做“担保”等。持股比例67%及以上,希望对目标公司的掌控能力更强,并购方拥有单方决定修改章程、增资等特别决议事项的权利。

(3)相对控股式并购

相对控股式并购是指持股比例低于51%,但仍然能够对被并购公司进行控制。如对一些股权结构相对复杂、持股比例分散的被收购对象,收购30%以上股权就能控股,甚至对有些公司,持有10%以下股权也能实现相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