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7限制股东提案权的条款有效吗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就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对特别表决事项的增加和表决权比例的提高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具体包括: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

(2)公司被恶意收购时对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以及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交易议案由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等。

(3)把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事项提高到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如伊利股份的“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的事项,包括章程修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公司被恶意收购时对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以及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交易议案等”。

这样的修改,提高了收购门槛,收购方选举和更换董事所需要的表决权的比例要求过高(改前只需要过半数,修改后需要四分之三以上),让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和更换变得更困难,降低收购方的改选董事会的可能性,增加了收购方控制董事会和公司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