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方式消费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付费给商家,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或商品。商家往往以购买金卡、银卡、贵宾卡等预付金额的不同,给予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由于商家对预付款消费一般都给出较大的折扣,相比一次性消费要便宜,所以很多消费者也接受这种消费形式。近年,这一方式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较为盛行。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让消费者获得实惠,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是一种普遍流行的商业模式。有利必有弊,由于消费者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的变故和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挽回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发放单用途预付凭证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凭证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鼓励经营者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二)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三)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本公司有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客诉工作人员应掌握管理情况、使用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示领导者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