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秦汉官吏俸禄制度

秦国祚虽短,但其各项制度却影响至深。中国的古代史籍浩如烟海,而秦代俸禄制度却无专篇记载,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俸禄与品秩密不可分,秦代品秩以石计量,石是谷粟的计量单位,与斛通用,秦之一石,约合今二市斗。秦以石论秩,说明其沿袭了战国时期的谷禄制计量办法。需要指出的是,秦代在官职上所用的石,仅是一个虚指量词,只表示官职级别的高下,而不表示官吏实拿俸禄的多少。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就是秦代已经建立了以石论秩、按秩给禄的统一俸禄管理体系。

西汉官吏俸禄因秦之制,史料较详。各级官吏的俸禄均以斛计算。需要说明的是,西汉官吏俸禄中的斛数并不是实给谷物,而是以钱代谷,官吏俸禄实际上全部给钱,其口粮则由国家太仓另行供给284。西汉官吏俸给钱的律令记载如:“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奉钱月六万,御史大夫奉月四万也。”285“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286“律,百石奉月六百。”287

西汉官吏实给俸禄钱数表

秩级 标准 月俸钱

三公 350斛 60000

中二千石 180斛 40000

二千石 120斛 16000

比二千石 100斛 12000

千石 90斛

比千石 80斛

六百石 70斛 9200(俸钱为原八百石级俸)

比六百石 60斛

四百石 50斛

比四百石 45斛

三百石 40斛

比三百石 37斛

二百石 30斛

比二百石 27斛

百石 16斛 600

斗食 11斛

西汉官吏初任有试守期一年,试守期间不食全俸。根据有关资料推断,西汉试守官吏的俸额,取其原秩级和试守秩级级差的一半。例如,比二千石官员俸钱为一万二千,二千石官员俸钱为一万六千,其级差为四千。比二千石试守二千石,即在原俸钱一万二基础上加级差的半数二千,实发俸钱为一万四。在俸禄管理上,西汉一般为秩随职定,禄随秩走,担任哪一秩级的官职,就领取哪一秩级的俸禄,但在贬官或特殊奖赏时有所例外。

西汉中叶以后,有两次对下级官吏的普遍增俸。一是神爵三年(前59年),宣帝下诏道:“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288二是绥和二年(前6年),哀帝即位后,“益吏三百石以下奉”289。另外,平帝时首次规定了高级官吏退休后的俸禄待遇:“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290

东汉光武帝于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调整了官吏俸禄。“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291据《续汉书·百官五》记载,殇帝延平年间(106年),确立了半钱半谷的俸禄定制。所谓半钱半谷,是指俸禄分钱谷两部分支付,而不是指数量各占一半。东汉实行半钱半谷制后的俸禄数额如附表。

东汉半钱半谷俸禄实给表

秩级 俸禄标准 月实领米 月实领钱

万石 350斛

中二千石 180斛 72斛 9000

二千石 120斛 36斛 6500

比二千石 100斛 34斛 5000

千石 80斛 30斛 4000

六百石 70斛 21斛 3500

比六百石 50斛

四百石 45斛 15斛 2500

比四百石 40斛

三百石 40斛 12斛 2000

比三百石 37斛

二百石 30斛 9斛 1000

比二百石 27斛

百石 16斛 4.8斛 800

斗食 11斛

佐吏 8斛

整个秦汉时期的官吏俸禄,虽屡有变更,但一直是一个制度体系,它开创了全国统一官吏俸禄的先例,其特点有四:

第一,俸禄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西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实俸即以钱支付;东汉庄园经济占了上风,俸禄即支付一定比例的实物。

第二,俸禄的级差较大。西汉时由百石至中二千石的俸钱,相差竟达六十六倍,经过多次调整,东汉时俸差仍达十一倍,如果再加上高级官员所受赏赐等因素,俸差就更大,明显表现了等级区别。

第三,重视俸禄刺激官吏为封建统治效劳的作用。汉代强调实职给俸,官、职不分,任什么职就领什么俸,虚职给俸极为少见,以刺激官吏履行职责,另外,还可根据考核优劣,按照官吏殿最,不变职务而增降秩等,改变俸额,以示奖惩。

第四,秦汉官吏俸禄制度仍带有明显的初创性和原始性,其秩等差额不尽合理,钱谷折算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