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进行并购尽职调查前为什么要签署保密协议

在收购方开始接触资料之前,目标公司及其股东通常需要收购方及其聘请的顾问,或中介机构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在并购尽职调查阶段,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往往担心一旦并购交易未成功,其向收购方及其聘请的顾问披露的信息将失密。如果收购方及其聘请的顾问主动提出并签署保密协议,往往能够降低被收购方的顾虑,取得目标公司的配合。而保密协议的签署同时为被收购方提供保障,以确保在泄密时得到有效的权益保护,获得补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并购尽职调查的特殊性和行业竞争的复杂性等原因,目前仍然存在以并购尽职调查名义进行的商业调查,其目的并不是以收购为目的,而是一种类似获取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一种“间谍”形式,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尤其在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中不乏其例。这种以并购目的所进行的商业调查其目的通常包括:

一是为达到垄断目的,获取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是获取竞争对手的销售网络和客户信息。

三是为挤压竞争对手寻求竞争手段等目的,获得竞争对手的弱点等。

垄断往往意味着行业的定价权和控制权,会因此获得巨大的好处,而并购既是一种消除竞争的手段,也是一种不断树立自己企业行业地位的措施。通过并购尽职调查进行商业调查,不仅具有合法的形式,还可以导致目标公司疏于防范,更有利于接近核心机密。同时,并购尽职调查只是并购过程中的一环,并不是一定保证收购。正因为这样,并购尽职调查才可能沦落成“间谍意义”的商业调查。这种情况并非普遍,但也不可忽视,目标公司应对此予以警惕并有效防范。而严格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措施将大大降低上述风险。

当然签署保密协议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上述风险,但我们也不应“因噎废食”,仅仅基于担心就放弃因此获益的机会。消除这种担心,需要社会信用体系、行业监督者、立法者和中介机构等付出更多的努力,来营造出更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及法律监管体系。

保密协议通常如何签署?中介机构拟开展的并购尽职调查工作,可能涉及目标公司的各项商业秘密,需要目标公司的自愿合作和全面配合。因此,各方就收购达成意向后,收购方和中介机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与目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单方签署保密函,或在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保密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保密主体、保密内容、保密义务、资料的保存和使用约定、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其中:

(1)保密内容:通常包括披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报告、说明、预测及记录等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而接收方有责任保证保密内容不会被用以伤害目标公司利益,将会被独立用于收购目的。

(2)保密义务:通常包括接收方有责任和义务严格保守目标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此等注意至少应等同于接收方在保护其自身的商业秘密时所尽到的注意。包括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将保密内容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了接收方为执行披露方所安排或委托的有关工作外,接收方不得将保密内容用于其他目的;且非为工作需要,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被目标公司列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带离披露方之办公地点;接收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报社、电台或电视台、出版物、互联网等)谈论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须通过公共媒介传递机密信息时,接收方应先取得披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披露方的保密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由其所掌握之商业秘密。

(3)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并购尽职调查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但其存储和使用将受到严格限制。

(4)违约责任:应明确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约定,如有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会约定在协议任何一方公开所列保密信息前,各方均负有永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