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性原则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2.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如实披露,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虚假;
(2)应当客观,不得夸大,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对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内容完整,对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要充分披露,不得有重大遗漏;
(4)让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5)对于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的前提下暂不披露,但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导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