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不天则下不遍覆,心不地则物不毕载。注:言治者之格局。太山不立好恶,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小助,故能成其富。注:言治者之胸怀。故大人寄形于天地而万物备,历心于山海而国家富。注:言治者循道。上无忿怒之毒,下无伏怨之患,上下交顺,以道为舍。故长利积,大功立,名成于前,德垂于后,治之至也。注:言治至之象。出自《大体》)
立法者主要有天地一样的格局、泰山江海一样的胸怀,能够驾驭自己个人的喜憎,使整个社会上下交顺,都顺道而为,如此则是不功之功,至德之治。
拙著《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中也有一节专门论述规则(即法)要合天理的问题,现摘录如下:
在组织内,组织的管理者可以制定规则,从规则有效性和副作用的角度看,规则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制定的,必须要讲一个“理”,“理”不通,则规则达成有效性是极其困难的,如果仅仅凭借权力高压实现规则有效,其产生的负作用对组织的伤害往往又得不偿失。但现实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因“懒政”、因自大、因不走心、因无知,制定一些无理的规则,轻的是规则“劳民伤财”不能达成预期作用,重的是规则伤害到组织自身。
钓鱼人钓到大鱼时,必须要先遛鱼才能抄网入护,遛鱼是个技术活,以控住鱼为目标。如果仅仅依靠蛮力(钓鱼新手经常这样),就容易和鱼形成拔河之势,鱼的个头大了,很容易把鱼线扯断,或把鱼钩拉直、扭断,甚至把鱼竿也折断。技术好的人溜鱼,不会用蛮力和鱼去拔河,当然也不可能什么都不做等着鱼自己束手就擒,而是用“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制住鱼,用力的方向和大小,是跟着鱼的逃窜方向和力度来的,用力处,是要让鱼的力量不能完全发挥出来,简要说就是形成两个夹角,一个夹角是控制住鱼头的方向,让鱼头尽量向上,不让它头朝下或水平(这样它容易发力),另外一个是与它逃窜的方向形成夹角,这个夹角既有“顺”的意思,即不和鱼以180度相反方向角力,也有“制”的意思,即干预鱼逃窜的方向,不让它得逞。在这种较量中,等鱼筋疲力尽了,也就是遛鱼成功了。如果你非要靠蛮力制住鱼,那就要用很粗的鱼竿、很粗的鱼线、很粗的鱼钩,但一旦你这么做了,你的上鱼率就又成了问题。
我们可以说,遛鱼是要承认和尊重“鱼性”,然后因其性导之、制之才成。制定好的规则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正视和尊重“人性”,然后才能制人、驭人。这个鱼性、这个人性,就是“理”,这个“理”是不以规则制定者的意志为转移的,你可以借助这个“理”实现你的意图,但如果无视这个“理”,就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图,或者说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才能实现这个意图,此智者不为也。
《道德经》说的“道法自然”,我想也就是这个意思。汉初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也绝非真的无所作为,它的主旨思想应是在尊重“理”的基础上,“导而制之”,而非“逆而制之”,就如同钓鱼高手的遛鱼。
假设有一条1000米长的街,有两家小超市准备入驻,他们都要考虑自己店面的辐射距离,从整体最优的角度看,这两家小超市应该一家开在街道的250米处(即1/4处),一家开在750米处(即3/4处),这样的话,平均每家都辐射了500米的距离,也方便了顾客。然后,现实中出现的多不是这种理想情况,而是两家都开在街道的1/2处,肩并肩挨着。为什么会这样? 其中一家希望自己的生意尽可能好,其他家的与我无关,所以想让自己优势最大化,于是把自己的店开在街道的1/2处,另外一家当然也不肯白白吃亏,于是也把自己的店开在了接近1/2处。
这就是人性使然,用个术语讲,叫博弈中的有限理性,现实世界中这种有限理性是有普遍性的,并不仅仅存在于寓言中。
如上例子中“双输”的局面如何改变?有两个办法:一个办法是双方自己协商,在相互承诺的基础上,达成契约,按照契约,两家小超市一家开在1/4处,一家开在3/4处,这样能实现“双赢”;另外一个办法是有第三方的干预,比如这个街道归属一个商业管理中心,商业管理中心制定游戏规则,要求竞争性商店应该均匀分布,既保护各个商户的利益最大化,也方便街道上的顾客。
如果双方能达成自觉的契约,这是最好的,第三方制定的规则干预,是次好的。当最好的方案实现不了时(现实中经常这样),次好的方案就成为比较现实的做法。次好的这个方案,其实是很容易被两家超市都接受的,因为他们内心里其实明白一个开在1/4处一个开在3/4是最优的做法,只是苦于不能建立信任,双方都出于自我保护而选择了“双输”方案,而第三方制定规则,给了他们一个保障(双方都要按规则办事),相当于用外力给了他们彼此的“信任”,这样他们的担忧被解决了。
好的规则,应该如上面这个例子一样具有这种特性:对于它要影响的形势,它只是顺“理”而为,助力了一把,“捅破了那层窗户纸”,促成了各方内心确认却不能去为的合作。阿里巴巴商业模式最初的基石,我认为是支付宝,因为支付宝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稍有年纪的人应该都记得以前深圳中英街的网络销售诈骗、驻马店的邮购诈骗),从而使各方都少了顾忌、少了担心,于是交易量就自然上来了,阿里的事业也就起来了。
这种合乎“理”的规则,可以归纳为“9+1”模式,“9”就是那个“理”,“1”就是作为的干预性外力的规则,这种干预是最小化的,投入也是最少的,因它是顺势而为的。《庄子》讲过庖丁解牛的故事,也是这个道理,庖丁的刀可以用很多年,是因为他宰牛的时候不会用刀硬砍筋骨,而是顺着牛体生理上的缝隙出用力,这就如同用力处不在“9”,而在“1”。
上面超市位置博弈这个例子,用博弈论的术语讲,就是如何把零和博弈改变为彼此合作,进而可以讲,在一个组织内部的规则,都应该围绕一个基本宗旨设计,那就是消灭或抑制零和博弈,引导和促成合作,从而实现多赢。
“理”还体现在其它方面,就是是否人心所向。对于规则本身,相关干系人内心有个合理与否的评判,对合理的规则,虽然他们现实中个人不一定这么去做,甚至老想绕过规则,但他们内心其实是认同的;对于不合理的规则,虽然有时他被迫去遵从了,但他内心其实是不认同的。比如交通管理方面的限速,对车少路宽的道路如果限时速不超过40公理,就是不合理的,司机们内心也不会认可。
北宋程子说:在物为理,处物为义。意思就是说事物本身蕴含了“理”,按照此“理”去处置事物则称为“义”(义者,宜也,适宜的意思)。在企业管理、行政治理中凡建章立制、构建规则,必要遵“理”,必要守“义”,这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实效意义上的。正如庖丁解牛之实效,恰在于其遵牛体之理。
环顾当下的管理思潮,大家都认可一句话“不存在绝对的公平”,这是没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句话背面引申出了一种管理逻辑:既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也就不必再在上面浪费时间了,无所谓了,就这么干了---这就是问题了。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指已尽其力而不能达成绝对的公平,这是一个事实性描述;而不是说从一开始就要漠视公平性、忽略公平性。如果一个组织真的漠视了公平性,甚至忽略了公平性,它会付出与此对应的代价,这个代价一个是产出方面的,亚当斯理论已经讲了这点,一个是因为公平性问题而引致出的新问题的善后成本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如果管理者以处女座式完美主义对待公平性问题,也就走了另外一个极端,就很难高效率做事了。那么应该怎么办呢?一句话:力止于不能处!即一定要在现实内外部条件下重视公平性问题、解决公平性问题,尽力尽到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更进一步为止。
总言之,管理要承认人性、尊重人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很好驾驭人性,而公平意识是人性的重要一面。受规则作用的人群对规则的公平诉求,是不以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始终存在、始终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无视它必会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