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颁布均田令,发展农业

拓跋鲜卑原为游牧民族,但是在进入中原地区、遭遇农业文明之后,为了能够在中原地区站住脚,就不得不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转而向农耕的生产方式演化。例如太武帝拓跋焘就曾下令劝课农桑,他说:“郡国之民,虽不征讨,服勤农桑,以供军国,实经世之大体,府库之所资。”意思就是说,这些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虽然不参与军事活动,但他们勤劳耕作,为军事征战提供了物资保证,所以说他们既是经营国家的主体,也是充实国库的根本依靠。很显然,太武帝拓跋焘对于农业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已经比较深刻了。

拓跋鲜卑进入中原的时间越长,对农业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也就越明确,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也就越发得强烈。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就是这样出现的。当然,均田制的实行,还有直接的现实原因,那就是在定都平城以后,由于代北地区并不适合农业生产,所以首都地区的粮食供应,经常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军队的粮食供应也经常出现短缺。如何解决粮食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当然是要恢复、扩大粮食生产,而扩大粮食生产的前提,又是让广大农民有田可耕、有地可种。

太和九年(485)北魏颁布均田法,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所谓露田,指不栽树的田),妇人20亩。此外,男子还有桑田20亩,要求桑田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不适合种桑养蚕的地区,则男子给麻田10亩,妇人5亩。这些田地中,桑田是世业,可以传之子孙。其他土地,在年老免课或身死之后,都要还给国家。

北魏均田法能够推行,有两个条件:

一是政府手中有大量的土地,这是因为长期战乱,许多土地没有了主人,成为国家土地,这样政府才有田可授。对于“均田”,我们不能理解为平均土地,不是国家把地主阶级广占的土地分给农民,而是将政府所掌握的无主土地分给无地农民。

二是均田法必须得到鲜卑贵族和汉人世家大族的拥护,否则也不能实行。从历史情况来看,北魏推行均田法的过程中,并没有遇到阻力,这说明鲜、汉地主对于这项土地制度都是赞同的。他们为什么赞同呢?原来,均田法的实行,也给他们带来很大好处。均田法规定,奴婢和平民一样,也授予露田,其中奴40亩、婢20亩,所不同的是,奴婢只是没有桑田而已,在麻布地区,奴婢也有麻田。除了奴婢可以授田外,均田法还规定,耕牛也可以授田,一头“丁牛”授露田30亩。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明白,鲜卑贵族和汉人世家大族为什么会支持均田法了,因为他们不仅拥有很多奴婢,还有大量的耕牛,他们因此可以分得更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