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上半页的某一天,当阿瑟•拉弗在一次鸡尾酒会的餐巾纸上画出了一条旨在降低税率的曲线之时,他肯定没有想到,这条被后来命名为“拉弗曲线”的理论竟然如此重要,对人类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阿瑟•拉弗作为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商学研究生院的教授(Arthur B Laffer)。拉弗曲线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可能征收的税收就越多,但随着税率的提高,并超过一定限度时,便会因为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税收负担太重),投资会减少,可支配收入会减少,从而税基也减小,因此,反而会导致政府可能征收的税收减少。而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之本质关系的曲线,就叫做拉弗曲线。对此,与拉弗同时代的供给学派经济学代表人物的裘德・万尼斯基(Jude Wanniski)也有过精辟的解释。他认为:“当税率为100%时,货币经济(与主要是为了逃税而存在的物-物交换不同)中的全部生产都停止了,如果人们的所有劳动成果都被政府所征收,他们就不愿意在货币经济中工作,因此由于生产中断,没有什么可供征收100%税额,政府的收益就等于零”。
或就具体纳税人而言,如果税率过高,便会抑制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据说,在上个世纪40年代,当里根还是一位演员时,他就对此有过很深的体验。他每年完成4部电影之后便选择度假,因为如果继续工作的话,他所得的收入,绝大部分将用于交税。或许正因如此,当里根1981年入主白宫后,便实施了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毋庸置疑,减税的理论依据与自信——就是拉菲曲线。
问题或在于,减税虽然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增长,但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并没有提高,反而下降,直接造成了里根时代的巨额财政赤字。而同一时期的瑞典,当边际税率高达80%时,大部分经济学家才认为这一税率处在拉弗曲线错误的一边,降低税率或能增加瑞典政府的税收收入。
问题究竟出哪里?
原来,拉菲曲线所揭示的“税收与税率之间的本质关系”,是存在一定局限性与前提的。之所以降低税率而没有增加政府收入,是因为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不是单一的。或者说,税率高低仅是政府收入高低的充分条件,不是充要条件。即是说,一个国家的税率高,政府可能收到更多的收入,也可能收到较少的收入;税率低,政府可能收到较少的收入,也可能收到较多的收入。道理在于:
第一,税率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价款缔结、履行的契约要件,其本身的合法性、合德性与税法遵从度有很大的关联性。就是说,如果税率的合法性、合德性越大,纳税者的税法遵从度就越高,政府便可能征收到更多的税收。相反,如果税率的合法性、合德性越小,纳税者的税法遵从度就越低,政府就可能征收到较少的税收。
这是因为,税率的合法性、合德性意味着,纳税者对一种税率的同意与认可。因此,如果纳税者认可和同意,哪怕是高税率,纳税者也会自愿遵从,因为这是对他们自己税收意志的遵从。相反,如果税率的合法性、合德性小则意味着,对这种税率的纳税者同意和认可度较低。因此,哪怕税率再低,也是对别人税收意志的遵从,纳税者也不会自愿遵从,自然,政府的收入不会增多。这岂不意味着,就税收与税率的关系而言,决定税收收入高低的因素,还有税率本身的合法性与合德性,不仅仅是税率的高低。
事实上,民主宪制制下的纳税者自愿服从相对较多。因为不论税率高低,都通过了纳税者的直接与间接同意,其合法性与合德性较大。相反,在专制体制下的纳税者自愿服从度相对较小。
由此可见,一般而言,不论是专制政体下,或是在民主宪制体制下,税收与税率的关系都基本符合拉菲曲线。但是,就具体的不同的政体前提而言,便会因为其它因素的干扰,背离拉菲曲线规律。一句话,拉菲曲线只是揭示了税收与税率之间的一般关系。
第二,税率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还受制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征税能力。哪怕是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率也许很高,但如果总体征税能力较差的话,同样不可能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相反,哪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率较低,如果其总体征税能力较强的话,或能获得相对较多的税收收入。
征税能力无疑是指税务人员的人数、技能、敬业精神、努力程度、内部管理以及信息化水平等等。就是说,在同样政体背景与税率高低的前提条件下,征税能力越强,政府能征收到的税收收入就可能越多。相反,征税能力越弱,政府能征收到的税收收入可能越少。
这个道理,当代美国政治学者玛格丽特•利瓦伊教授有系统的研究,她在《统治与岁入》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的岁入,“受到下列因素的约束: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相对议价能力是指对强制资源、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施加控制的程度。交易费用是指谈判、协商政策合同的费用,还有执行政策的费用。贴现率是指政策制定者的时间意识,较之眼前,若个体越看重将来,贴现率就越低。”从本质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收入,除过受税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制于“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三大要素的影响。
第三,税率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还受制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实行的税种制度。具体说,究竟实行的是“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还是“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如果实行的是前者,因为“税痛”感强,征税就比较困难,哪怕是在相同边际税率下,可征收的税收收入就会相对较少;相反,如果实行的是后者,便会因为“税痛”感弱,征税就相对容易,哪怕是说,在相同的边际税率下,可征收的税收收入就会相对较多。
其实,关于拉弗曲线的局限性,已有不少学者做过研究。比如在郝硕博先生看来,拉菲曲线的使用,还必须满足五个条件,即“私有制生产关系和市场体系、封闭经济背景、国民收入的预算分配效应低于企业和私人的分配效应、储蓄转化为投资、不存在税负转嫁。”也有学者认为可归纳为两点,即完全竞争市场体系和封闭经济环境。而且,拉弗曲线描述的是长期经济条件下税率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而不是短期经济条件下税率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同时,拉弗曲线也忽视了阶层分析方法,只注意了收入与税收的关系,忽视了收入后面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也就是把不同收入的人简单地抽象为“人们”,等等。
总之,任何理论都存在局限性,拉菲曲线也一样。因此,当用一种理论指导实践时,必须弄清其使用的前提与缺陷。